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审结上诉人丹阳市界牌镇登峰灯具厂(下称登峰灯具)与被上诉人宗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判令登峰灯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宗某经济损失30万余元。
据悉,案外人翁某是“真空大灯(铁龙德龙F3000)”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并于2014年与宗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宗某使用。宗某在淘宝网名为“丹峰车业”的卖家处购买了两件车用大灯,并从销售清单获知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为登峰灯具。宗某经比对认为,涉案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遂以登峰灯具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登峰灯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宗某经济损失3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登峰灯具侵权成立,并赔偿宗某经济损失30万余元。登峰灯具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显示,登峰灯具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且涉案产品落入了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登峰灯具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斯亮)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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