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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中法官心证如何充分公开
发布时间:2017/7/26 16:1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评SM公司诉鹿晗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92号


  (2016)沪73民终121号


  【裁判要旨】


  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着力推进的方向,而法官在判决时的心证公开又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充分、合理的心证公开,既需要法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思维及判断,充分听取各方辩论内容并形成内心确认,还需要充分回应当事人观点,展示证据采信和逻辑推演过程。该案判决书运用法律思维,对于争议焦点和审理思路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大胆公开心证,小心求证,使整个裁判文书有较强的说服力。


  【案情介绍】


  原告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下称SM公司)系韩国著名演艺经纪公司,其与被告鹿晗签订有专属协议,约定期间有权使用鹿晗的照片、肖像等开发相关知识产权,并实际拍摄了涉案照片,确认原告享有著作权。之后,鹿晗与韩束公司建立代言关系,原告发现韩束公司及其线上销售商苏雪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照片用于推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苏雪达公司经营被告韩束公司授权的网上旗舰店,两者实质上为“合作+授权”关系。苏雪达公司在线单独使用涉案图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没有合理抗辩,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韩束公司作为合作授权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韩束公司在线下销售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亦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鹿晗具有提供涉案照片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韩束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苏雪达公司对于其中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SM公司、韩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裁判文书是系统展现法官心证过程,公开其在证据采信和说理中的逻辑过程和价值取向,实现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主要手段,若要在文书中充分体现这一公开过程,需要具备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心证主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思维方式及判断能力,确定争议焦点及审理思路;二是心证过程以直接言词为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分配举证责任,形成内心确认;三是心证表达充分回应各方意见,公开逻辑推演和采信过程,确保论证体系的严密性。该案裁判文书较好体现了上述要求。


  一、运用法律思维确定争议焦点及审理思路


  1.争议焦点确定的心证公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抗辩是总结争议焦点,确定审理思路的起点和基础。在确定该案的争议焦点时,法官首先概括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依据的权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任承担方式,即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万元。继而总结三被告的抗辩理由如下:被告一鹿晗主要基于肖像权人身份,强调无侵权行为及故意,即涉案图片非其提供给其他被告,且该照片流传范围广,从其他渠道亦可获得;被告二韩束公司、被告三苏雪达公司对涉案作品权属、行为性质有质疑,并以合理使用及费用过高提出抗辩。法官结合侵权案件审理中,确定权属、认定行为及抗辩、确定责任的逻辑,总结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如果构成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5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2.审理思路确定的心证公开。争议焦点的确立,为法官进一步细化审理思路的具体步骤提供了依据。涉案作品及权利形成于域外,因此法官认为,权属认定中首先需确定权属认定适用的准据法;其次为分析各方能被采信的直接证据种类及证明力;再次为判断其他辅证的效力。在涉案行为认定中,同样需确认侵权认定适用的准据法,再通过客观行为分析各被告之间的联系,进而对各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分析抗辩合理性。责任承担部分,法官认为应首先审查原告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再对具体责任形式,如赔偿金认定中的参考因素、证据采信标准等进行分析论述。通过上述内容公开,法官能提纲挈领展开论证,阅读者也能顺畅会意地阅读。


  二、分配举证责任,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内心确认


  1.听取各方意见以直接言辞为原则。法官在论证中需要当事人的举证尽可能当面、直接,以方便论述采信。如证人出庭作证相较于书面证言更能还原事实真相,应积极引导适用。在该案中,原告证人李某是涉案照片的拍摄者,其当庭陈述对还原创作过程,确认权利转移过程等具有较高证据价值,被告及法官亦可针对性发问,直接回应各方疑惑。法官在文书中则直述证据采信过程,充分展开,详尽说明采信的依据和理由。


  2.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认定。在认定被告二与被告三是否在线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时,原告提供侵权公证书的记载信息,以证明被告二授权被告三在网上经营旗舰店,两者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二则抗辩其为普通经销关系,即使被告三存在侵权,结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并提供了经销合同作为证据。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针对性发问,认定两被告虽名义上是经销合同关系,但实际上为授权关系,且网店记载的官方网址等信息也直接指向被告二。因此,法院采信原告意见,认定二被告事实上为“合作+授权”的关系,如侵权行为成立,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3.依据主张事实和证明能力分配举证责任的心证公开。在认定被告鹿晗是否存在照片提供行为时,法庭将主要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原告则主要提供了鹿晗能够接触到涉案图片的证据,该证据未获采纳。法官认为,该照片已经在公开渠道流传,照片底片也未存放在鹿晗处,因此要求鹿晗举证证明其没有提供照片这一消极事实并不现实。法官在论述中,巧妙地以创作油画的例子进行类比,不同于油画作品原件传播的唯一性,照片的传播渠道在互联网环境中是多样的,因此鹿晗作为被控侵权的一方,否定自己曾经授权或者同意其他被告使用涉案照片后,证明存在侵权的举证应当由原告完成。


  三、充分回应展开逻辑推演形成结论


  在论述判决结果的逻辑顺序和层层推理过程中,该案也进行了充分的心证公开,以确保论证体系的严密性。


  1.对当事人相关主张和抗辩进行充分的回应。对于关键争议,即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分析中,法官区分了主体和行为,分别加以论述。论证顺序上,首先以侵权行为最明显的被告三为起点,采纳了原告举证的侵权证据,对被告的无侵权故意及权利竟合抗辩,法官从被告具有著作权管理意识,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以及肖像权无法抗辩著作权侵权3个角度加以论证和否定;分析被告二线上线下行为时,法官着重于两公司关系的推论,认定其线上为“合作+授权”关系,线下为直接的授权关系,两公司应当为各自行为分别承担责任;对于鹿晗是否存在提供行为,法庭以举证责任分配的形式,认定原告未举证到位,未采纳其意见。通过这种区分主体,听取意见,充分回应的方式,不仅明确了各方责任,也公开了法官判决中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


  2.对责任承担部分的自由裁量内容进行充分公开。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问题因参考因素多、举证能力差、自由裁量权大等原因,一直备受诟病。在该案赔偿责任论述中,裁判文书首先明确了采用法定赔偿的前提,即原告无法举证被告侵权获利或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分析原告举证的其他案件赔偿金额、域外代言费用与该案并不直接相关,无法直接采信。其次明确了法定赔偿中的参考因素,包括主观故意、侵权性质、侵权时间持续的长短、侵权后果、涉案照片的独创性程度和商业价值等,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详细列举,以关联性为依据酌情予以了支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二赔偿各项费用15万元,被告三对涉及线上销售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鹿晗不构成侵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王飞 范丹杰)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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