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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擅自传播歌曲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7/8/3 8:3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A公司诉B公司、C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A公司起诉称,其依法享有某音乐专辑在我国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维权权利等。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共同经营的iOS端音乐软件,向公众提供了上述专辑中全部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两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该专辑中的部分歌曲在此前起诉B公司的诉讼中已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是A公司与BC公司,而前案的双方当事人是A公司与B公司,所以前案与本案的当事人不相同;其次,两案的传播途径、传播范围不相同;且在前案中双方的诉辩主张仅是针对个人电脑端,法院仅依据前案公证书中体现的PC端侵权行为进行判断并估算A公司的损失,判令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对应的侵权损害范围也仅限于个人电脑端,而未延及其他端口或平台。由于涉案歌曲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均不相同,所以前案与该案的诉讼标的也不相同。因此,该案中的情形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

 

  点评

 

  同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或者专有权人,对同一个未经许可提供相同作品的侵权人分别按照不同的终端进行公证取证,且分别提起诉讼的,是否会出现重复诉讼的问题,引起业界关注。

 

  法院在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时,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3个要件予以判断。在该案中,除了诉讼当事人不相同,由于歌曲在不同端口间的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均不相同,故各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事实上,如果权利人已经同时发现并取证到多端口的侵权行为,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主张全部诉求,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并节省司法资源。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人恶意拆分诉讼的情形,即明知有多端口侵权的情形仍恶意拆分,不合理地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并浪费司法资源,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承担视为放弃主张权利的不利后果。(海知)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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