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打假网 >
作品改编为何频频“改”出争议?
发布时间:2017/9/20 10:4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鬼吹灯》《盗墓笔记》《匆匆那年》……近年来,在IP热潮之下,几乎每一部热门小说都被改编成影视、游戏等作品,但上述作品也无一不因改编权利边界不清而引发版权官司。近日,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在北京开讲,首期活动以作品改编的权利边界与风险防控为主题,邀请了法官和专家代表,分别从司法实践和实操层面就作品改编的相关问题作了专题介绍,并与参会者进行了互动交流。

 

  改编引争议

 

  在司法审判中,作品改编引起的版权诉讼数量近两年来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引发的版权诉讼较为集中,不少案件影响力较大。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法院审理的与影视改编有关的著作权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因行使继受取得的改编权引发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是因超授权范围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三是涉嫌未经许可抄袭、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

 

  因行使继受取得的改编权引发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涉及到改编权中改编的尺度、范围,修改权中修改的界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歪曲、篡改的界定等。比如备受关注的《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张牧野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因超授权范围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释及授权范围确定的问题。比如小说《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徐磊诉千橡网景公司侵权案的争议实质就是,双方对于改编权的改编形式、范围,对于网页游戏的理解发生了分歧。还有小说《匆匆那年》的作者九夜茴诉金狐公司侵权案的争议也在于,金狐公司制作的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番外篇中的部分情节,超出了原著作者授权许可改编范围。涉嫌未经许可抄袭、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比如备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满仓进城》著作权纠纷案等,涉及到对于是否属于抄袭的认定以及改编与抄袭剽窃的关系。

 

  关系有多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德嘉认为,作品改编涉及改编和原作的关系、改编权与复制权的关系、改编权与抄袭剽窃的关系、改编权与修改权的关系、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系、改编作品距离作品远近与法律认定的关系、改编权与摄制权的关系等。这些关系涉及作品改编权与其他不同权利的边界,若处理不慎,都有可能带来侵权风险。

 

  杨德嘉认为,若以原作品为原点,根据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距离远近会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对原作品进行零碎的改动,仅涉及没有独创性的地方,可以视为低级剽窃,侵犯了原作品的复制权;对原作品的改动形成了独创性内容,才能构成改编权意义上的改编,这又分为合法的经过授权的改编和未经授权的改编;对原作品的改动走得再远一点,不仅改变了表达,还改变了初衷和思想,可能会侵犯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新作中只引用了原作中很少的一部分,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而不是对原作的改编;再进一步,新作品使用原作的内容越来越少,有改编之名而无改编之实,甚至与原作一点关系也没有却蹭热度攀附,进行虚假宣传,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常见的授权改编作品后被原作者起诉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况,杨德嘉认为,认定授权改编的作品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应从严把握。因为既然原作授权他人改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就应给改编方充分的空间对原作进行改动,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形式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既要从内容比对来判断,也要从一般公众的评价来判断,改编作品的内容、观点是否对原作进行了丑化、贬损,是否对原著作者的声誉造成了损害。

 

  合同待规范

 

  从目前因作品改编引发的纠纷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合同约定不明所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认为,改编权授权许可合同需要特别注意权项、期限、地域和作品改编成果权属规定四个方面。

 

  在授权改编种类上,梁飞建议,被授权方应尽力将改编的形式范围包含广一点,比如在影视作品改编中尽量将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均纳入授权改编的范围,避免后期出现产生改编范围的争议或由于电影、电视剧的分散授权导致对被授权方出现不利的竞争。从授权方的角度,虽然现在有些权利人习惯把不同类型的作品改编授权给不同的合作方,但是从整合资源,合力打造品牌的角度,集中授权比分散授权可能更有优势。

 

  在授权期限上,当前改编热潮之下,一部文学作品可以改编成院线版电影、网络版电影、上星版电视剧、地面版电视剧、网剧等多种作品类型。梁飞认为,在版权许可合同中,应明确改编作品的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特点约定相应的期限。同时,授权期的终止日期也是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有些公司约定的是根据授权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需在授权期限内改编完成,有的约定的是摄制完成,有的约定的是影视剧全部制作完,有的甚至只有一个授权的起始和终止的日期。而根据影视剧制作流程,改编完成、摄制完成、制作完成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些都需要作出明确的约定。此外,关于改编成果的权利归属,改编成果后续使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改编权授权许可合同中需要重点明确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改编权授权合同是改编方获得相应权利的基础,因此从实务层面,通过规范合同内容防控风险,应是规范作品改编的重要手段。(本报记者 刘仁)

 

 

(编辑:蒋朔 实习编辑:车兴明)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