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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9/21 10:55:00    新闻来源:发改委网站

  一、我国利用外资取得积极成效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成功实践。通过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促进投资便利化,我国逐步成为全球跨国投资主要目的地之一。自1992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规模一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自2008年以来保持在全球前三位。


  外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出口、工业产值、税收、吸纳就业分别约占全国的1/2、1/4、1/5、1/10。通过利用外资,我国引进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和商业模式,增强了产业竞争力。同时,我国作为配套齐全的制造业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也为广大外资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真正实现了互利共赢。


  我国正在深入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今年6月,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我国仍然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东道国之一。中国美国商会调查显示,2017年,69%的美国企业将扩大在华投资。中国欧盟商会调查显示,2017年,约1/3欧盟企业将我国作为前三大研发投资目的地,未来将增至41%。


  二、我国利用外资呈现新趋势


  当前,我国利用外资面临复杂的外部环境。受世界经济、产业布局调整影响,全球跨国投资复苏缓慢。经济全球化内在动力仍然较强,产业转移持续推进。各国吸引外资力度普遍加大,国际引资竞争加剧。从国内看,我国利用外资呈现以下新特征:


  一是利用外资结构深入调整。制造业领域,外商投资总体呈现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从加工制造向研发、营销环节延伸趋势。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信息、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成为外资流入重点行业,旅游、健康、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外资流入逐步增多。


  二是利用外资优势加快转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在生产要素成本有所上升的同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产业配套更加齐全,人力资源越来越丰富,营商环境逐步优化。我国利用外资正从成本竞争优势转向综合竞争优势。


  三是利用外资呈现全方位新格局。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实施,我国对外开放格局正从向东开放转为向东向西开放并举。东部地区通过建设国际化高标准投资环境,继续发挥着吸引外资领头羊作用。中西部地区通过陆上丝绸之路,从开放末梢变为开放前沿,吸引外资迎来重要机遇。


  三、打造更加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


  为适应利用外资新形势,我国不断推进完善外商投资环境。7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问题,要求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7月2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求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增强营商环境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吸引外资的一系列措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政策导向如下:


  (一)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本次目录修订,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外资限制性措施减少近三分之一,提出了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起实施,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开放试点。下一步,我国还将根据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放宽外资准入,在更大范围实施对外开放。


  (二)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样,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加快形成企业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产业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政策。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机会参与标准化工作。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发债。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三)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外资企业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实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改革,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95%以上的外商投资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管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推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统一在线办理,实现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高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取得经验后向全国复制推广。完善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李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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