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法律要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7/9/26 10:4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评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华浩轩公司侵犯专利权诉前证据保全案


  【案号】


  (2016)陕01证保2号


  【裁判要旨】


  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要件是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一方申请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保全证据,符合证据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的条件,应予支持;但其同时申请对产品委托设计、施工合同复制保全,因委托设计、施工合同在相关部门存有备案,不存在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形,应予驳回;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专家可以参与诉前证据保全工作;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诉前保全,并将解除情况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25日,申请人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申请称,2007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催化蒸馏技术公司“接触构造”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3813573.6)。2010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催化蒸馏技术公司“脉冲流反应”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3813341.5)。之后,催化蒸馏技术公司发现,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浩轩公司)制造的烷基化垂直反应塔,其整体结构与涉案专利“接触构造”基本相同。催化蒸馏技术公司认为,华浩轩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涉嫌侵权。因烷基化垂直反应塔系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结构庞大,催化蒸馏技术公司提供了烷基化垂直反应塔的局部照片,但烷基化垂直反应塔的完整结构位于华浩轩公司内并由其控制,其客观上难以获得,故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对华浩轩公司的烷基化项目装置的整体结构进行拍照;对烷基化项目的相关委托设计、施工合同复制保全证据,以期证明华浩轩公司侵权事实成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催化蒸馏技术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位于华浩轩公司内,其客观上难以取得为由,申请对华浩轩公司烷基化项目的装置整体结构进行拍照保全证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催化蒸馏技术公司请求对烷基化项目的相关委托设计、施工合同进行复制保全证据,考虑到烷基化项目的相关委托设计、施工合同等证据,因在相关部门存有备案,该证据不存在难以取得的情形,且催化蒸馏技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委托设计、施工合同与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此项申请不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依法不予支持,遂裁定:一是对被申请人华浩轩公司的烷基化项目装置的整体结构进行拍照;二是驳回申请人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华浩轩公司的烷基化项目的相关委托设计、施工合同进行复制的证据保全申请。


  裁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华浩轩公司未提出复议申请。催化蒸馏技术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裁定依法被解除。


  【法官评析】


  在市场经济下,由于专利侵权的隐蔽性,侵权证据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难以取得。为此,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专门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否则当事人就会滥用该项权利。


  一、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要件及其审查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由此说明,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灭失,既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作为证据的物品由于自身原因腐烂、变质等,也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被申请人可能故意损坏证据等。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不至于灭失,但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者成本过高,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或者证据是唯一的侵权设备,证据持有人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使得以后无法获取设备原貌。法院在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审查时,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既要避免当事人借此程序削弱己方的举证义务,滥用该项权利,又要在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证据时,为实现双方的实质平等,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审判实践中,对诉前证据保全通常是裁判全部支持或者全部驳回其申请。在该案中,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两项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以被控侵权产品位于被申请人公司内,其客观上难以取得,支持其对项目装置结构进行拍照的证据保全申请;但对其申请在相关部门存有备案的委托设计、施工合同进行复制,因该证据不存在难以取得,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同与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此项申请予以驳回。


  二、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专家可以参与诉前证据保全工作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的特点。专利诉讼案件涉及各行各业的技术知识,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实践中,当事人寻求技术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技术点向法庭出具专家意见,自行寻找技术专家的观点常常受到当事人立场的左右,客观公正性难以保障;同时,技术专家习惯于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的表达,使得其意见难以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产生预期的帮助效果。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方式、范围、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作用等。根据上述规定,技术调查官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参与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由此说明,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可以参与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证据保全工作,向法官阐明在若干技术设备中需要保全的证据,避免法官因不了解技术而出现保全不适当。换言之,由于在诉前证据保全时,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法庭对相关技术的理解并不全面,通过引入具有技术背景且对案件持中立态度的技术调查官,对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证据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录像等保全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不仅能够保障诉前证据保全的技术准确性,提高保全工作效率,更为案件的实体审理奠定基础。具体到该案中,因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保全的烷基化项目的装置整体结构系大型设备,申请人需要对其进行拍照保全,而烷基化项目的装置整体结构复杂,为此法院邀请了技术专家参与了诉前证据保全工作,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保全任务。


  三、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及保全后申请人不起诉的处理


  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在于保存固定证据而使之不灭失,避免权利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提供涉嫌侵权产品而导致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盲目地提起诉讼,消耗司法资源;诉前证据保全后有利于在诉讼中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和事实认定;促进当事人和解。在该案中,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对被保全的证据照片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所谓的涉嫌侵权产品根本不涉及侵犯专利权人的权益,申请人因此放弃诉前证据保全后的立案起诉程序,避免了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以及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同时也消除了涉嫌侵权方的不安情绪,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节约司法资源。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审判实践中,申请人均会在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专利诉讼,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一般很少见。对此,法院是否需要裁定解除诉前保全裁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是否作出解除诉前保全裁定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诉前保全的方式具体对待。在该案中,由于法院采取的是拍照证据保全的方式,并未影响被申请人的经营,也未对被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无需作出书面解除诉前证据保全裁定,但法院应当口头裁定解除诉前证据保全,并将解除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而保证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完整性。(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姚建军)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