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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书名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7/10/13 17:0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诉某出版社(第一被告)和某图书销售商(第二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第一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同时判令第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1月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儿童丛书,共9本,书名采用了统一的 “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命名规则,如《不要害羞勇敢地说》《不要走神认真地听》等,并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儿童杂志等平台进行了宣传和推广,上市仅一年销售超过10万册,后重印十余次。2016年10月,第一被告也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儿童丛书,其中7本书名与原告的图书书名相同,但内容不同。原告在第二被告的网站上购买到了第一被告的丛书后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其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丛书属于知名商品,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辩称,书名只是表述的方式,书籍不仅依靠书名,被告的书籍设计、外观自成一体,仅书名相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丛书构成知名商品,书名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第一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出版相同题材的丛书时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书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


  图书书名往往因过于简短和缺乏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仍可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畅销书通常也是知名商品,书名能够起到区别图书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该案中,结合原告图书销售的时间、地域、数量及对图书进行宣传的时间、程度、范围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的《我会表达自己》丛书构成知名商品,书名“我会表达自己”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第一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出版相同题材的丛书时,应当知道原告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丛书为畅销书,却仍使用相同的书名,其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 知)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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