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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创新才能文化自信
发布时间:2018/1/23 14:0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新年伊始,中央芭蕾舞团(下称中芭)就其与梁信关于《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争议发布严正声明,由于该作品不仅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创作的作品,且涉及作品形式由文字作品向舞蹈作品转换等知识产权问题,一时引来社会各界热议。

 

  目前来看,大众对于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侵权判定标准,存在两方面需要澄清的问题。

 

  第一,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创作的作品,因其存在政治因素,带有领导意志,又通常属于职务作品,因此作品的独创性和作者的身份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对于历史因素的考量不应成为否定作品独创性和作者身份的理由。任何时候都不能轻易否定人之为人的主动性,在作品思想确定的前提下,仍然存在表达形式选择的可能,有限的空间并不能完全束缚创作的火花,对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并获得相应的尊重。梁信在《红色娘子军》中描绘的从女奴到女战士再到共产主义先锋战士的故事虽然带有宣传目的,但是其塑造了吴琼花一双黑亮的、火辣辣的、燃烧着仇恨的大眼睛的独特艺术形象,以及以五指山等热带雨林、黎村苗寨为背景的故事情节,充分展现出艺术工作者在长期一线生活中积累的丰富创作灵感。

 

  第二,关于作品形式的转换,由于文字作品与舞蹈作品属于两类不同的作品形式,中芭只是借用了梁信剧本中的故事,表达形式不同,因此能否认定为侵权受到质疑。

 

  对此,需要充分认识芭蕾舞剧这种艺术形式的特点。芭蕾舞剧是由舞蹈演员身着剧装在音乐伴奏下表演的戏剧,最初的芭蕾舞剧被看作是歌剧的前身,发展至今,其已脱离歌剧成为一门独立的剧场艺术。因此,芭蕾舞剧绝不是简单的舞蹈或肢体工作的集合,而是综合音乐、舞蹈、美术于同一舞台空间,具有完整的艺术构思,具备戏剧性情节推进,展现鲜明人物性格的戏剧艺术形式,而贯穿这一切的基础就是剧本。

 

  对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来说,其改编自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除个别情节、人物略有删减外,两者的时代背景、故事情节、主要人物基本一致。对于这一点,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在1993年致函梁信时曾予以肯定。因此,可以认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基础是梁信创作的文学剧本,尽管两者的表达形式不同,但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改编权和表演权的用意所在--原作品是后续创作和演绎的基础,原作者的权利必须得以保障。

 

  与作品形式转换相关联的另一个容易让大众产生误判的问题是,基于中芭既是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改编者又是表演者的双重身份,作为改编作品的作者,表演自己改编的作品是否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并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对于这个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就本案来说,中芭作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改编者,其在表演改编作品时,仍然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即梁信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点在两审法院的判决中均作出了清晰的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芭蕾舞剧中一段独立的舞蹈,如《红色娘子军》中用于展现红军女战士天真活泼,具有中国的四小天鹅舞美称的《快乐的女战士》选段,其舞蹈部分可以作为独立的舞蹈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样,该段舞蹈的配乐部分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芭蕾舞剧中的剧本、音乐、舞蹈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由中芭与梁信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所引发的争议再一次提醒大众,保护和尊重创新是文化自信的基础,唯有此才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何一言)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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