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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洗稿”能否洗掉侵权之嫌?
发布时间:2018/2/12 8:0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新年伊始,自媒体人六神磊磊与周冲在网络上的互怼,让洗稿一词成为网络热词。1月23日起,六神磊磊在其公众号上连续发文,称周冲的影像声色等自媒体大号存在洗稿的情况,并进行列举对比;而周冲回应称,有些是真,有些是假,有些是误会,并表示会整顿团队,向稿件被涉嫌洗稿的公众号赔偿道歉,以后如发现涉嫌洗稿的稿件,立即删除。

 

  其实,近年来,在自媒体界,知名网红文章疑似抄袭事件频发,洗稿一词早已在网络上流行,是否构成侵权,业界尚存争议。“‘洗稿就是通过将原作品的表达用类似语言重新表达一次,可以规避机器审查,因而成为近期社交网络自媒体不当吸引用户的手段。这不是新问题,是否侵权并不难认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字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从来就不是局限在逐字逐句地复制他人作品表达的基础上,而是涵盖了作品情节安排、逻辑结构等代表了作者个性的表达元素。洗稿行为的侵权方式正属于后者,与《宫锁连城》等作品的抄袭方式一样,可以认为构成了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

 

  改写他人作品引发争议

 

  何为洗稿?按六神磊磊的描述,洗稿就是一种变相的借用,搬用别人的创意、构思、标题等,从头到尾再改写一遍,打上原创标签,就变成盗用者自己的作品了。他表示,许多作者都受到洗稿的困扰,平台对此也深恶痛绝,可缺乏依据,难以杜绝。

 

  显然,与此前常见的抄袭概念不同,这种洗稿更有技术含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表示,在现有市场环境下,原创作品被抄袭、剽窃或洗稿很普遍,几乎是每一位原创作者都会遭遇的工伤

 

  自媒体洗稿,是在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重视原创保护后,一些公众号作者投机行为的新选择。熊琦表示,由于社交网络平台采取了相关技术措施,原封不动地抄袭后再上传,可能会被机器识别而被禁止,但洗稿行为通过将原作品的表达用类似语言重新表达一次,可以规避机器审查。从这种剽窃行为的实质来看,并非新问题,早在纸媒时代,洗稿行为就大量存在,只是因为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前,纸媒并未数字化,由于传播范围的限制,很多洗稿行为只是没有被发现而已。但到了社交网络时代,被洗稿的作品往往点击量极高,因此洗稿行为引起的社会反响也更大。

 

  结合行业发展进行判断

 

  如何判定这种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徐凯介绍,通常,如果接触原作品,并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无法证明有合法来源,就可以确定为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主流标准:一是整体观感法,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抽象过滤法,指在对所涉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判定之前,首先要将原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元素过滤出来,然后再将其与被告作品进行比较,进而加以侵权判定,又称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抽象过滤法主要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功能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文学作品越来越多采用整体观感法的认定标准,他认为,这一标准对于业界讨论新媒体语境下洗稿维权问题,更具参考价值。

 

  在徐凯看来,随着微博、微信的崛起,新媒体内容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竞争激烈的市场,公众号都在争夺读者有限的注意力。而读者对新媒体内容的阅读渠道、阅读方式、理解方式和精力分配方式,与传统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相比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同时考量这一市场受众的注意力特征。因此,就新媒体环境下整体非文字相似的认定,参考国内外司法实践,首先应当采取整体观感法对文章创意、结构、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以及发展顺序做整体比对,并进一步以作品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为标准。如果洗稿作品足以引起相关受众的混淆,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欣赏体验,那么应当按照整体观感法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如果洗稿作品还存在标题和具体语句的相同或相似,则应当作为侵权成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他同时也指出,如果经上述标准检验,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则应当认定为独立创作作品,且不应被冠以洗稿之名,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智力创作、促进知识流动的初衷。

 

  那么,自媒体洗稿,网络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熊琦表示,网络环境下的转载和摘编都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对于微博和微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社交网络平台上的转载和摘编乃是常态,如果动辄要求事前许可,社交网络的运作就无法实现了。有鉴于此,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采取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的方式,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用户事先允许其上传的内容在社交网络平台内部被自由转载,这样就解决了许可成本过高和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

 

  无论是纸质时代还是数字时代,借鉴都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尊重他人劳动,促进原创,才是推进内容产业前进的不竭动力。(本报记者窦新颖)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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