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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型设计可以构成作品吗?
发布时间:2018/3/13 9:1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时下,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在网络上,设计精美的发型都成为一种审美时尚。那么,发型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一般认为,作品的构成包括以下要件:第一,作品是人类在相关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例如,西方经常出现的麦田怪圈,虽然图案复杂,但因为没有加入人类的创造,因此不能被归类为作品。第二,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第三,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的构成与否不受存在时间的限制,即使5分钟后马上会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构成作品。

 

  反对发型构成作品的观点,主要基于两条理由:第一,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载体应该指那些可以无限复制的非生物类物质体,而不包括生物体(动物体、植物体或者人体),因此,对于生物体上的作品,难以主张著作权;第二,由于头发与人体本身的结合以及手工劳动的特性,均使得发型的传播仅能模仿而无法实现完全的复制。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以下逐条分析。

 

  首先,作品成立与否与载体无关。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比如,徐悲鸿的《八骏图》,作为作品不是那张画纸,而是纸上反映出来的骏马造型。所以,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著作权的存在、转移和灭失,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作品载体发生必然联系。因此,一般情况下,是否构成作品,只与成果本身有关,而与载体并无直接关联。例如,一幅大闹天宫图,是否构成作品,并不会因为是一幅油画或是纹在人体上的刺青而有所不同。对于某些特殊作品如口述作品,甚至不要求存在载体。此外,尽管客观事物(如头发)不构成作品,但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如发型)可以构成作品。

 

  其次,发型同样可以完全复制。有观点认为,发型不能完全复制,实际上是将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等同于从表达到载体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搬。按照这种观点,要实现对作品的复制,就要做到从载体到形式上完全一模一样,显然,这是有失妥当的。按照这种观点,对于那些著名艺术家的书法或者绘画作品,很多人可以模仿,但无法有人能够完全一模一样地模仿出来(如果可以完全百分之百仿绘那么赝品和真品就无法区分了)。换言之,无法实现完全的照搬,但这并不能说明那些名家的字画就不能构成作品。

 

  那么,什么是复制呢?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前文已经说明,作品是指一种抽象但客观存在的美感表达,可以脱离载体而存在,与载体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影像技术的发展,制作作品各种形式的复制件非常容易。例如,发型作为作品虽然要存在于头发上,但其本身却是一种造型的表达,因此完全可以用影像设备拍摄并固定下来,并不存在无法实现完全的复制的问题。著作权存在于作品之上,而不是作品的载体之上,同一个作品可以固定到多个不同的载体上,并不会因为载体不同而有差异。因此,尽管发型的造型不如雕塑那样固定,但作品只要存在固定(例如固定在影像设备上)的可能性即可,正如在黄某诉世界图书公司案中法院判定的那样,尽管盆景一直在生长变化,但依然可以构成立体造型的美术作品。

 

  因此,对于发型设计,如果满足构成作品的基本要件,司法实践中也认可其构成作品,典型案例如西湖十景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没有传递出足够个性化表达的发型,则很难受到版权保护。例如,在刘某诉都市丽缘等发型设计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发型的造型并未超出公有领域,因而否认其构成作品。(袁博)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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