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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权利限制不可忽视
发布时间:2018/6/11 15:1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二者区别主要表现为:著作权的客体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则是不能构成作品的特定智力成果。邻接权产生的原因,在于世界各国需要保护那些独创性程度不高,但又与作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成果。不难看出,邻接权存在的意义在与补充与平衡,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较之著作权,邻接权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

 

  以表演者权为例,对于这项权利,影视作品中的演员不可主张。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该条规定的是表演者权的各项内容。现实中出现的争议是影视作品中的演员是否可以主张表演者权。例如,高某于2011年依据A司与B公司签订的《奔驰汽车影视短片模特合约》,拍摄了涉案广告片。20131月,高某发现奔驰销售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一个栏目登有该广告片并可在线观看。高某遂以奔驰销售公司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其表演者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高某作为模特依据合同约定拍摄了涉案广告片,其作为演员根据广告创意的脚本将自己的表演行为融入到声音、场景画面中,通过导演的拍摄形成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归制片人享有,高某作为演员,其在表演中的部分财产性权利已经被吸收,因此不能再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版式设计者不可主张。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条规定的即为版式设计权,即对印刷品版面格式包括版心、排版、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元素安排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如果他人用相同版式出版同一作品,版式设计者可根据这一条起诉维权。值得注意的是,版式设计并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相较而言,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但出版者却无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版式设计。

 

  例如,在建工出版社与怡生乐居公司版式设计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出,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权项。该案中,当事人将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的使用权理解为既有权禁止他人通过传统纸质方式复制、销售、传播等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也有权禁止他人通过扫描成电子版图书、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属于对该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如前文所述,尽管版式设计与文字作品关系密切,但并不享有一般的文字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除了前述的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邻接权限制,广播组织权等也存在限制。由此可见,邻接权虽然和著作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更有不可忽视的区别。(袁博)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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