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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8/6/21 15:4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日常工业品的艺术性需求逐步提高,实用艺术品以更加丰富多样的形式广泛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根据我国法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都可以对实用艺术品设计进行保护,但是这两种法律对实用艺术品设计的保护是有所区别的,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而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垄断权,具有排他性,而著作权一般不具有排他性,并不限制他人的独立创作等。这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各有特点,但现实中两种法律的竞合,却产生不少问题。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著作权是否可以继续对其进行保护,就引起了诸多争议。

 

  正方观点

 

  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著作权可以继续对其进行保护。

 

  实用艺术品之所以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实用艺术品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艺术品这一名词衍生于学术名词--实用艺术作品,源自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适用于小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制作者的艺术贡献。实用艺术品在实践中被认为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使得实用艺术品可以同时获得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的案例,很多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著作权可以继续对其进行保护,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双重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只要满足相应法律对保护客体的要求,实用艺术品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专利权与著作权并不是对立与排斥的关系,两者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下,各自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不管是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均要通过法律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然实用艺术品可以获得专利权和著作权,那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便应当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分别进行规定和调整,专利权保护的到期失效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保护的有效存续。

 

  第二,专利权和著作权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具有明显区别,这也正是双重保护合理性的基础。具体而言,两种权利在保护客体、权利性质、获取方式、保护期限、判定标准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即其形状、图案及色彩方面的新设计,而著作权保护的是实用艺术品中符合作品定义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专利权保护的是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保护的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专利权采用先申请制,因申请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等。单一的保护不能有效地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设计,因此,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合法且合理。

 

  第三,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我国大多数的司法案例都支持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目前,美、英、德、日等主要国家,尽管对可保护的实用艺术品的范围解释和保护模式不尽相同,但均对实用艺术品给予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而在我国已有的司法判例中,占主流的观点也认为可以给予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

 

  综上所述,既然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合法合理,又具备实践基础,那么专利权的到期失效,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反方观点

 

  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著作权不可以继续对其进行保护。

 

  在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对其继续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重复保护。知识产权是直接对客体相关利益进行配置的法律工具,知识产权与经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重复保护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不合理扩张,必然会损害公众利益。这种重复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界定模糊,实践中争议较大。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但是目前对于判断实用性艺术性的标准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双方往往在艺术性上有所争议,对于产品设计是否能达到著作权法中艺术作品的高度分歧很大,而实践中确实没有可以参考、量化的标准。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定义中也有明确的关于美感的要求,因此,如果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标准的门槛过低,那么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可以认为是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这明显是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第二、重复保护违背知识产权平衡理论。知识产权应当追求激励共享专有共有之间的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均衡考量。重复保护扩张了权利人的利益,自然会削减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给予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合理对价。实际而言,很难说实用艺术品设计比其他工业品和艺术品设计付出了更多的智力劳动,因此,在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再继续给予著作权保护,对于其他工业品和艺术品设计而言明显有失公平。

 

  第三、重复保护有损专利制度。专利制度通过给予权利人短期的垄断换取公众对创新的自由使用。如果允许重复保护,在专利权到期后,本应将进入公有领域内的实用艺术品设计,却仍处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中,这显然与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认识有别。再考虑到实用艺术品的界定模糊,这会让公众对到底什么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能进入公有领域产生疑问。此外,重复保护还会增加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保护成本。

 

  综上所述,在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不宜再对其继续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是,对于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财产权方面权利人可以具有选择权,但是一旦选择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那么应当认为放弃了著作权的保护。

 

  总结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正反双方两种观点各有侧重。正方观点更多地立足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司法判例和国际范围内的大多数做法,强调给予权利人应有的保护;而反方观点则多是从法律原理、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思考,强调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看似对立的观点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对于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是否还可以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应该进行深入研究,争取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进一步合理界定实用艺术品的范围,对其保护既要考虑到这一类设计的特殊性,也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董博严  刘增)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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