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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19/9/20 15:1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涉及广告宣传的纠纷持续多年。因为双方产品的历史关系特殊,存在着租借品牌的历史和商誉递增的过程,两者孰是孰非争议颇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四条广告语:“1.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2.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3.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4.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其中,第一、二条是有关销售情况的宣传,第三、四条是关于产品改名的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解读,相关产品改名的宣传虽然没有列举在该法律规定中,但是依然在字的范围内,故适用该规定。

 

  在虚假宣传案件中,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有事实依据,并非空穴来风。在第一、二条广告语的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多宝凉茶的销售情况及销量领先的依据是什么。这两句广告语发生在被告刚刚启动加多宝品牌不久,提供到法庭上的证据不只有加多宝凉茶的销售数据也有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数据,很显然这个时候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数据不应该计算到加多宝凉茶中去,因为不属于同一品牌的产品。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两条广告语提到的加多宝指的是加多宝生产的凉茶而不是加多宝品牌的凉茶。根据这种观点,或许这两条广告语有事实依据,但这种广告语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销量很高。所以,发布的这两条广告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第三、四条广告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难度更高一些,主要在于法律上如何判定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关系。首先,两个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其次,两个法院判决对于改名这两个字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定不一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吉凉茶红罐装还给广药集团之后,广药集团有权利生产红罐王老吉,改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红罐凉茶没有了,改成了加多宝凉茶,故损害了广药集团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改名广告语只是告知消费者红罐凉茶改了名字,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口味等没有发生变化,防止消费者把现在的王老吉凉茶与过去的王老吉凉茶混淆,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广告语会占用王老吉的商誉,但是被告对王老吉的商誉也做出了很大贡献,这种占用并无不可,所以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综合考虑了双方产品的历史渊源,以及双方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所做出的的贡献,认定这两条广告语已经不具有事实依据,不应继续使用。

 

  目前,租借商标经营的经营者为数不少,这些经营者应该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案件中汲取教训,维护好自身权益。(赵虎)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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