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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溥仪日记惹著作权争议
发布时间:2009/6/2 10:01:00    新闻来源:

    末代皇帝溥仪遗作《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纠纷在刚刚告一段落后,又起波澜。日前,由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溥仪10年日记》成为另一场诉讼的导火索。
据了解,《我的前半生》和《溥仪10年日记》为使用同一刊号捆绑发行的独立的两本书,并于书套上标注名称《<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而研究溥仪30余年,有“中国研究溥仪第一人”之称的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庆祥认为,未经其同意,《溥仪10年日记》节选、抄袭了其作品《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也未支付报酬,侵犯其著作权,遂以此为由将出版方同心出版社及销售商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王庆祥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5月15日正式受理该案,并定于6月19日开庭审理。
劳动成果被窃取?
    “比起没有分段和标点,且资料非常零散的溥仪日记原稿,《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的整理和注释在文字量上占了很大比重,我理应成为著作权人之一。”王庆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倾注多年心血最终成稿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是根据溥仪日记原件和大量的溥仪手稿,并参阅由其搜集到的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后经爱新觉罗·溥仪的夫人李淑贤及其他知情人口述补充及核对,花费了多年整理注释而成书。
王庆祥表示,《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是李淑贤与其合著的,其保留了当年李淑贤亲笔书写的授权书。1996年6月,该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时,其与李淑贤一起,与天津人民出版社签有《出版协议书》。 “此外,李淑贤还亲自书写了前言,稿费也是一人一半,所以《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是经权利人合法授权这点毋庸置疑。”
2007年9月,王庆祥发现市面上出现《<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王庆祥认为《溥仪10年日记》是把《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经过其整理的溥仪日记正文部分单独抽出来,将书名改为《溥仪10年日记》,将原署名“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改为“爱新觉罗·溥仪著”,并将原作品56万字,删改为15万字。“这种未经同意随意删改作品的行为,是对作者的不尊重。不仅如此,对方还大肆宣传《溥仪10年日记》为‘独家珍贵资料’、‘国内外首次披露’等,实际却是窃取我的劳动果实。” 王庆祥如是说。
拥有溥家正式授权?
    对于王庆祥的控诉,当年出版《<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的具体负责人、原同心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解玺璋表示:“我们出版《溥仪10年日记》得到了溥仪弟弟溥任的授权。作为出版社,出版溥仪日记或传记,除了提供资料和授权的溥家人,不会想到还有其他人会主张权利。”
同心出版社负责处理此事的宛振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同心出版社留存有溥任的代理人黎园签署的授权书和出版协议。对于诉讼,其表示黎园手中掌握大量材料,可以证实涉案书籍著作权的来源和归属,同心出版社将积极准备应诉。
“《溥仪10年日记》的15万字内容都是溥仪日记的原稿,未加入王庆祥的注释,不涉及侵权的问题。”黎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也根本不存在李淑贤授权王庆祥这回事,而且溥仪日记的著作权含有不可转让的人身权部分,李淑贞只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在其去世后,溥仪日记原稿所有权理应回归溥家。
黎园还表示,其掌握的证据和证人均说明当年王庆祥是从李淑贤手中骗取的溥仪手稿资料,并建议同心出版社向法院申请允许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据记者了解,目前,溥家已组成律师团准备另案起诉,追究王庆祥骗取、篡改溥仪日记的法律责任,并可能一同起诉天津人民出版社。
权属证据确认是关键
“王庆祥主张的权利是整理溥仪日记原稿后形成的著作权,与原稿著作权权属没有关系。”王庆祥的代理律师、北京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建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经过仔细对照,现已获得大量证据,证明同心出版社的《溥仪10年日记》是以王庆祥所著版本而非溥仪日记原稿为基础删改而成。
“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因此王庆祥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享有部分著作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是仅凭这点无法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确定本案侵权的前提是证明《溥仪10年日记》的制作蓝本是《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而非溥仪日记原稿的证据被法院采信。
    此外,张平还表示,依继承法规定,除法定继承方式外,李淑贤和溥任作为溥仪的亲属,都有可能通过遗嘱或者协议等方式享有溥仪手稿的继承权,甚至有共享著作权的可能性。假如李淑贤和溥任都继承了溥仪日记原稿的一部分著作权,则两人均有权授权出书,这就产生了交叉授权的问题,使案件更加复杂。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对诉讼双方所提交权属证据的采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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