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前评估是国际高水平大学普遍做法。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高校分别建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目前,国内部分高校已在探索实践。相比较而言,申请前进行评估可以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的数量,从而汇聚更多的人财物等资源支持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转化。因此,《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同时,由于当前专利申请不需要发明人承担任何成本和责任,对发明人而言只有申报冲动没有内生约束、专利数量越多越好,导致专利质量良莠不齐。为此,《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推动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风险,强化发明人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的责任意识和内生动力。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专利费用,高校承担的部分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要将专利费用作为成本从收益中扣除,发明人自己承担的部分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由于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属性,若该类专利转化实施,高校可获得象征性收益,但应在事先订立书面合同时对收益比例进行明确。
由于科学技术的商业化前景会随着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变化等而不断变化,《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以减轻高校开展评估工作的决策压力。同时,考虑到我国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经验较少,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见》专门指出“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认识到位、有条件的高校要主动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其他高校要尽快完善条件后再建立,有序推动该制度在我国高校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