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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向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得到重视
发布时间:2020/5/29 14:58: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高新技术代表了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未来经济发展价值巨大,理应得到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崔向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提起崔向群,不能不提到我国自主研发、拥有多项国际前沿水平技术创新的大天区面积多目标光纤光谱天文望远镜——郭守敬望远镜。2019年,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发布了郭守敬望远镜7年来获取的1125万条光谱,成为世界上首个获取光谱数突破千万量级的光谱巡天项目。作为该工程的总工程师,崔向群多年耕耘于科研领域,积极将工作实践中所看到的问题、待完善的方面带到全国两会,通过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方式,寻求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


  崔向群表示,如今,很多从事着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些单位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不仅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时束手无策。甚至一些科研单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而是鼓励和默许在开展相关项目时模仿他人的技术。由此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严重。


  崔向群表示,目前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行业间竞争的加剧,高新技术科技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在缺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情况下,加之管理不善和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其原先单位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被有意泄露给新单位使用。被泄露创新成果的科研单位往往因为举证难、精力有限而无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从而导致一些高新技术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大量流失。同时,在面对专利、论文等包含已公开知识产权信息的故意侵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权方公开信息难以实现,因而要取得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以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非常困难,出现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局面。”崔向群告诉记者。


  “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通过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保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公平竞争秩序。”崔向群建议,针对高新技术的特点,专门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技术秘密保护条款,以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的权益;建立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以便后来的合作者参考。


  她认为,我国对于高新技术科研机构项目合同和协议应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规范。“合同中应包括知识产权的界定条款以及对第三方是否保密的约定。同时,我们还要严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制定退休和离职人员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和惩罚条例。”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崔向群深表赞同。她表示,要加大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和判赔金额,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加大赔偿力度,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足够的威慑。(本报记者 吴 珂)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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