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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北方基因”,一审被判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0/6/5 16:3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称诺赛公司)与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博公司)、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擅自使用“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北方基因”等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泰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诺赛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北方公司对其中经济损失50万元及部分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报2020年5月20日第九版曾做相关报道)


  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


  点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受其保护的主体标识包括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而对于不属于企业的机构名称是否属于“社会组织名称”而落入该保护范围之内,结合相关学科、法规规章中对于“社会组织”职责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的相关考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企业和社会组织两种名称的并列规定,只要一个社会共同活动集体满足了具有特定的组织目标、一定数量的固定成员、制度化的组织结构、普遍化的行动规范,以及非营利目的之要件,即可纳入“社会组织”的范围。故而本案中综合北方研究中心的相关批复、组织章程、工作组织、民商事活动、完成工作项目及所获奖励等因素,可以认定北方中心属于社会组织,其名称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而对于企业名称或社会组织的简称,即便未经实际使用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简称,但如其能够明确指示该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成为与之建立起稳定联系的商业标识,对他人使用该标识导致混淆的行为亦可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调整。(司 笛)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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