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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擅用地理标志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0/10/15 15:0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一则旧闻引起笔者注意。2019年,有消费者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投诉至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称该厂生产的郎牌老郎酒存在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况。

 

  消费者投诉举报理由有二: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网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中并没有古蔺郎酒厂;二是郎牌老郎酒使用的是产品标准,不是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笔者认为,此事件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具有典型意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发地理标志品牌(产品),有效的带动了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成为振兴乡村,助推农民致富,企业发展的一剂良药。于是,一些不法企业看中了地理标志的金子招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那么,擅自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此,笔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地理标志的使用有以下几种不当形式: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个人不能申请,通常是由当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团体性,这样的特性就决定了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二是超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地理标志有严格的具体品种范围,地理标志品种范围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不具备该地理标志地理、气候、人文、历史及其产品生产制作工艺标准的产品或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其他产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均属于超核定商品范围使用。三是超过核定区域范围授权许可使用。《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意思就是淮南的橘树,移植到淮河以北就变为枳树。地理标志的特殊性注定了其不可复制,更不可以擅自扩大地域范围使用。四是授权企业在地理标志产品中掺假。在一些地理标志产品产区,部分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牺牲产品质量,将大量劣质的农产品在销售时贴上地理标志标识来获得超额利润,更有甚者把外地同类产品掺杂其中,谋取利润。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国家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到了法律体系,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那么,乱用地理标志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乱用地理标志可能构成欺诈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地理标志地域性决定了只有经核准的在该地区内生产的农产品才能使用这个标志,并且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如果商品不是来源于该地区而使用该地区的地理标志都属于违法行为。

 

  乱用地理标志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地理标志领域,行为人未经地理标志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或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损害地理标志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就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乱用者在产品营销中以地理标志进行商业宣传的话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欺骗和误导的客观后果,造成或者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的本质特征。

 

  乱用地理标志可能违反标准化法和食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一般都规定了核定的生产区域、气候、土壤、种植品种、加工工艺等,在不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产品使用该标准,或地理标志产品不标注地理标志标注,属于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乱用地理标志还有可能违反商标法,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造成该地理标志被停止使用或被撤销。凡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均属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标准。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撤销同样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可以提升产品竞争力。能够使所有权人及商品的销售商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是宝贵的历史遗产,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无疑会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从而为打击形形色色的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梁健)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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