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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剑,著作权法“利刃出鞘”
发布时间:2020/12/14 16:0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历经10年打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终于完成,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较现行著作权法而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充分考虑了社会环境的变化,在权利确认、使用、维护等层面,都有着更为全面、系统性的规定,旨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定义“作品”,扩大保护范围


  在权利确认方面,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调整为“视听作品”,上述改变使作品的外延获得了适当延展,如此一来,使直播、短视频等时代新生产物可以归入法律确认的“视听作品”这一保护标准作品类型。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除了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作品”之外,还重构了“广播权”的定义,将广播权的前两种控制行为(“无线方式广播或者传播”和“对无线广播的作品进行有线传播”)统一以“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不再区分有线还是无线。在互联网新兴的当下,社会大众对于录音制品的使用,早已突破了单纯购买录音制品欣赏、收藏的范畴,录音制品被广泛用于短视频、直播录音的背景音乐、现场表演等场景。如以现行著作权法视角考虑,由于上述行为并不包含在录音制作者享有的既有权利范畴内,因此,录音制作者往往陷入被人白占便宜而求偿无门的尴尬境地。与之相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直接赋权相当于给了录音制作者保护自己劳动成果的有利武器,使录音制作者在时代环境下可以更安心的工作,更合理的收益。网络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空前便利,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催生新的著作权法规则。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后也会不断的影响着法律的变革。


  确定“价值”,促进智慧输出


  在著作权利的使用问题上,此次修法明显突出了引导著作权利充分使用、充分肯定智力成果的经济价值的价值导向。举例而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针对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进行了整合,统一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原则,删除了录音制作者可以就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传播进行另行约定的规定。如此调整,突出了国家希望智力成果可以在新时代充分使用、增加智力成果的社会属性的价值导向。与此同时,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增设第四十九条,尊重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作品。上述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尊重权利人的智慧输出价值,期待实现智力输出与经济变现良性循环的立法逻辑。


  提高“代价”,强化良性治理


  从权利维护角度来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已经成为目前国内司法环境的基本共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将法定赔偿最高额度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了五百万元,另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或许可使用费为基数,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使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现实经济条件下合理赔偿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违法成本的提高,让侵权人意识到侵权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放弃侵权行为。另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助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管理、维权行为提出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要求,如此更有利于集体组织充分发挥功用,更好地促进行业治理与行业发展。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职务表演制度,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等,进一步促进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相协调,推动体系化的知识产权良性治理。


  总而言之,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充分总结了我国在去十年间在著作权法领域遇到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我们期待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施行可以将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期待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孙艺宸、张依晨)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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