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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对“二选一”说“不”
发布时间:2021/10/28 9:0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提及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平台,相信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美团外卖和饿了么,二者是外卖用户的首选。作为同业竞争者,美团和饿了么有所摩擦在所难免。这不,两家平台最近就打起了知识产权官司。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美团外卖)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饿了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据悉,双方均已表示服判,美团称将主动履行判决。


  起诉平台“二选一”侵权


  饿了么诉称,在该案涉及的青岛市即墨区,只有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两家较大的电商平台提供在线餐饮服务。美团外卖平台在即墨地区的经营时间更长,拥有更多的平台商户。饿了么进入即墨地区后,美团外卖若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若被拒绝,美团外卖就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饿了么认为,美团外卖的行为阻碍了已入驻美团外卖的商户入驻饿了么,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阻碍饿了么在该地区实施健康竞争,给饿了么经营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饿了么请求判令美团外卖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


  美团外卖辩称,该案被诉行为发生在被告与其经营的美团外卖平台商户之间,被告与平台内商户签订了独家经营的合作协议,被告在向平台内商户提供平台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予以调整,原告不是合同关系主体,无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该案诉讼。涉案商户与美团外卖平台存在独家经营的合意,明确约定不在其他平台进行经营活动,被告对违约商户回收服务优惠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美团外卖认为,其被诉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均为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平台,两个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被告的行为对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同时使商户丧失在饿了么平台的交易机会,影响商户通过多平台经营获得更多的客户及收入。被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丧失从多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及机会,亦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户时难以获得准确信息,不能选择自己喜欢和适合的商户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的行为会导致其他平台竞争者损失商户及消费者等核心资源,使得其他平台竞争者不得不花费更大成本用以争取商户、扩展规模,不当地增加商户选择跨平台经营的成本,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原告以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进入市场的竞争成本。


  “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涉案商户之间存在独家经营的协议。即使被告与涉案商户存在独家合作协议,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也不成立。”该案庭审法官郭静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与传统领域不同,被告是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与商户签订独家交易的行为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负面影响,因此,如果依据合同所获得的相关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则不能受到保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原告在该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原告为该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推进建立公平竞争秩序


  饿了么诉美团侵权案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竞争加剧,“二选一”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引起了国家监管部门的重视。比如2020年11月10日,在电商“双十一”大促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同年12月24日,阿里巴巴由于涉嫌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宁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选一”是排他性交易的常见表现形式,对排他性交易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应判断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判断的关键是分析行为是否损害竞争秩序。在实践中,排他性交易对竞争秩序的影响具有多面性和复杂性。一方面,排他性交易可能对竞争秩序带来正面影响,包括防止“搭便车”现象、维护品牌形象、促进产品或服务的推广等;另一方面,排他性交易也可能对竞争秩序造成负面后果,包括封锁竞争对手的上游产品、渠道或下游客户,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最终导致竞争秩序被扭曲。此外,排他性交易也会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直接损害,但这些损害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竞争秩序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因此,对‘二选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时,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在综合评估个案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后再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宁度认为。(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窦一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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