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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视剧海报再起纷争,“平凡之路”遭遇版权坎坷?
发布时间:2022/7/1 17:3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影视剧海报再引抄袭之争。近日,由郭麒麟、金晨等主演的电视剧《平凡之路》发布海报,却引发了一场抄袭之争——该海报被指是直接截图粘贴而来。


  对此,海报设计方远山文化传播回应称,该款海报在素材择选方面力求贴合剧集主旨,着眼普通上班族奔波中无惧风雨、勇敢前行的生活一幕。图片素材系摄影作品,使用前已取得版权方视觉中国版权授权。视觉中国方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海报图片素材确实已获得其授权。


  影视剧海报抄袭、侵权之争并不少见,此前,电视剧《杀破狼》、网剧《谁是凶手》都曾陷入海报版权侵权之争。业界该如何防患于未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海报引纠纷


  记者注意到,因海报引发的版权纠纷并不少见。这其中,有的是海报被质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图片,如上述电视剧《平凡之路》海报抄袭之争,更多的则是海报创意引发的版权争议。


  比如,2020年7月,电视剧《杀破狼》海报发布,很快,画手“千临临”质疑该海报创意抄袭自己之前的作品。《杀破狼》剧组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海报公司和画手就涉嫌抄袭的概念海报分歧较大,暂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撤回了争议海报。再比如,2021年,悬疑网剧《谁是凶手》的海报被指在构图、排版顺序、演员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均与《王牌大律师》的海报高度相似。对此,《谁是凶手》 海报设计方发布道歉信,称其海报创意是基于故事中主角三人之间扑朔迷离的人物关系,选用了《论语·颜渊》的经典之句“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本是无意,但出现创意雷同和排版相似仍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剧组也转发道歉信,并表示会陆续将该系列海报从各传播渠道删除。


  海报侵权争议无疑会给影视剧蒙上一层阴影。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海报大多由第三方制作,但要创作一幅高质量、有创意、有深度的海报,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往往客户给设计师的时间较为有限,因此设计师很难花费较多精力去创作一个高质量作品。这就导致一部分人选择了直接引用或者抄袭这条“捷径”。他还表示,海报设计版权争议频发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在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复杂性。以较为常见的创意或思想相似为例,著作权保护仅针对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海报设计的相似属于表达层面的相似还是思想层面的相似,并不容易判断,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予以认定。很多情况下,相似的元素仅属于相关文学艺术领域的惯常元素,两者并不够成实质性近似,这往往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而一般大众对此难以识别。


  使用有条件


  毫无疑问,海报侵权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图片作品侵权而言,需要区分单纯的创意上的借鉴和对他人具体表达的使用。无论是绘画、书法、雕塑,还是线条、符号、图形等,凡是具有独创性的审美造型,均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这种具体造型的使用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侵权。


  “曾经有人将他人摄影作品以油画形式呈现,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复制具体的线条、色彩、形状及其他要素所构成的具体造型,而只是在手法、风格、技巧、主题等方面加以借鉴,则是在思想层面上的使用,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刘文杰表示。至于对他人的简单创意进行抄袭,他认为,在满足相关要件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侵害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合同。


  对于刘文杰的观点,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宇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图片市场上,主流图片供应商通常将图片分为“编辑类使用”和“创意类使用”两类。“编辑类使用”仅为新闻报道等场景下的文配图,不能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更不能进行二次创作;而“创意类使用”则应用于海报制作、图书封面等场景,可以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前段时间,某知名汽车品牌的平面广告使用风景图片引发版权之争,根据媒体后续报道,图片供应商许可的是“创意类使用”。如果《平凡之路》海报制作方获取的是“创意类使用”许可,原始著作权人或其许可的图片供应商明确许可其用于海报制作,则不存在著作权侵权,更不涉及抄袭。


  对于争议较大的海报侵权情况,往往发生在创意和表达近似的情况下。朱晓宇认为,著作权法仅保护具体表达,不保护创意本身。不论海报还是其他类型作品,对于参考、模仿在先创意的,可以被公众和相关业内人士在艺术维度上谴责,但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只有后者可能接触在先作品,且在元素、构图、线条、色彩、文字等具体表达上存在实质性近似,又无其他来源的,才构成著作权侵权。


  海报是影视剧的脸面,切莫因“撞脸”而“翻车”。(本报记者 侯 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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