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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专利性
发布时间:2022/8/11 9:3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对于电子产品而言,图形用户界面(下称GUI)能够直观地反映产品功能,方便用户进行操作,并能通过不同的呈现方式吸引用户。因此,生产者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越来越重视,也愈发重视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随着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判定也引发业内的关注。笔者对两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判定作出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笔者认为,导致两起案件最终判定结果不同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GUI设计的侵权比对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选用了不同的判定原则。目前,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沿用普通外观设计的判定方式,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由此可见,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界面所呈现的元素会影响其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对界面进行适当处理。


  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现有的视图呈现方式为以线条方式呈现、以灰度方式呈现、以实际设计图呈现。具体来说,采用线条的处理方式,在主视图中删去了界面中的颜色和背景,仅以线体的方式保留了与进度条相关的元素,这样的主视图与实际使用的参考图差别较大。采用灰度的处理方式,在主视图中删去了界面中的颜色,所有元素以灰度方式呈现,这样的主视图与实际使用的参考图具有一定差别。采用实际图的处理方式,主视图以实际产品所显示的内容进行呈现,这样的主视图与实际使用的参考图几乎无差别。


  在有多个界面的情况下分为将所有界面按顺序放入同一设计中提交申请、以相似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第一种方式能全面反映该申请的设计内容,但该申请的保护范围较小。第二种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程序功能、不同的变化阶段,将界面分为多个设计进行保护。


  此外,GUI外观设计专利名称选用、载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片在界面中的处理等方面也需要注意,在满足现行法律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对界面进行相应处理,以期得到更加合理、全面的保护。


  相关案例


  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在针对新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并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该案的审理仍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因此,“电脑”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其与电脑产品也不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的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均较为相近,两者的不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因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王西江)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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