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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2010.12.30)
发布时间:2010/12/31 10:51:00    新闻来源: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调机制。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创新驱动

  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梯队,优化创新生态。

  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研发服务延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鼓励技术咨询、指导、评估、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机制。建立和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第三章 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合理调整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延伸,实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高层次上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和实现措施

  (二)调整需求结构,促使特区经济发展由外需为主向内需、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统筹国内合作与对外开放

  (三)调整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发展新兴消费业态,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市政府应当制定扩大消费需求指导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调整投资结构,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和投资来源多元化,增强政府投资导向的引导和约束力度,稳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市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社会投资指南,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

  (五)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规划,建设经济发展功能区,推动产业、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高效集聚,加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功能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鼓励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创新转型,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的附加价值,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市政府应当制定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海洋产业和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实施大项目带动、园区集聚、产业集群战略,优化产业的区域布局,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并购重组,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制定支持企业创立品牌、建立营销和物流体系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市政府应当改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和上市路线图计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财政、行政管理事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特区欠发达区域,缩小区域间差距,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市政府应当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与特区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为全体市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益基础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来特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生产基地

  (五)引导和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环保、物流、商务服务及其他重点发展行业。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二十一条 实施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战略环评机制;创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实施清洁能源计划,发展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等传统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第二十三条 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开发、推广和使用节约资源的技术和工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能耗、碳排放以及环境影响的准入制度,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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