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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根据需求 合理制定专利申请策略
发布时间:2015/7/17 11:1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编者按

随着专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凸显,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周期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了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我国专利审查周期的特点、现状,更好地制定专利策略,促进自身发展,本报特开设“聚焦审查周期”专栏。

 

对于专利审批工作来说,审查质量和审查周期就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近年来,随着专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凸显,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周期的关注和需求进一步提高。那么,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及其审查周期具有怎样的特点,企业又该如何根据这些特点合理制定专利策略推动自身发展?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人员。

专利与周期

我国专利法1984312日颁布,198541日起施行,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

“我国专利法的这种制度设计,满足了不同类型发明创造对专利保护的不同需求。”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发明专利对技术创新的要求较高,在审查方式上,实行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也就是说,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并应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为自申请日起3年内)。除了上述程序规定外,实质审查需要检索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以保证授予的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发明专利审查周期较长,但专利权一般较为稳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此外,专利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尽可能缩短发明专利审批周期,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申请,并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这样可以缩短“法定等候”时间。当然,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若能依据审查意见,尽早消除申请文件的各种缺陷,也有助于提高审批效率。

实用新型对创新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实用新型实行初步审查,审查周期较短,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因此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品外观的改进,增强竞争能力。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外观设计也实行初步审查,审查周期较短,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由于采用的审查方式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进行管理的审查周期也不相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是指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日到实审结案的时间,其他时间长度主要取决于申请人,例如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是否要求提前公开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是指从申请生效日到审查结案的时间。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周期特点,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和申请起始时间进行申请,以确保在合适的时间获得专利权。”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需求与服务

“‘十二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实施全流程分段精细管理的方式,进一步优化了审查周期,实现了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和‘十一五’期间相比,我国专利审查平均周期不仅是整体缩短了,每个审查环节、每个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也更加均衡了。这切实提高了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及时性,提升了社会公众特别是申请人、代理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进度的可预期性和审查时效的满意度。”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为21.8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为3.5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为3.7个月。

不过,随着科学技术和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周期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有些领域如通信、电学等,技术研发周期短,产品更新快,相关企业希望审查周期进一步缩短;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传统产业,对现阶段的审查周期比较满意,没有进一步缩短的需求;有些熟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型企业,则出于诉讼、市场战略等原因,逐渐有了延迟审查的需求。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研究和利用审查政策,满足社会公众对审查时限的多样化需求。”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利巡回审查制度和201281日颁布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都能够大大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受到创新主体的欢迎。

另外,针对申请人在海外提交专利申请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开通了PPH(专利审查高速路),为我国申请人提供了海外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通道。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PPH试点协议并已启动试点的专利局已达19个,中国申请人向日本、美国、德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墨西哥、奥地利、波兰、新加坡、加拿大、葡萄牙、西班牙、欧洲专利局、以色列、英国、冰岛、瑞典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以利用有关的PPH项目请求加快审查。

目前,有部分人认为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越短越好。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实际是一种误解。“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因此获得专利权的时间应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企业发展需求相适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结合我国3种专利审查周期的特点,提早谋划申请什么类型、什么时间申请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授权时间等。”一名业内专家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本报记者   吴 艳)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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