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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案为何逆转
发布时间:2016/3/25 11:4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一件专利可能会决定一款产品的‘生死’。幸好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得以扭转,不然的话,这款市场前景非常好的建筑装饰产品可能会直接退出市场。”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晶谈起他最近代理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时,颇为感慨。


  王晶所指的案件是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先锋公司)诉南京二十六度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二十六度公司)侵犯“一种挡风遮阳窗帘”实用新型专利权案。在这起案件中,二十六度公司一审被认定构成侵权,须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先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于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二十六度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并未落入先锋公司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驳回先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型产品起纠纷


  2014年9月,先锋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称其享有“一种挡风遮阳窗帘”(专利号:ZL201320236256.3)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据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具有结构稳定、挡风性强等优点,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住宅建筑节能产品,在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推广使用。


  后来,先锋公司认为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房地产发展公司)开发的六合新城二期雨花庭和莉湖畔经适房工程装配的“窗帘式外遮阳窗”落入了其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两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四建公司)建设,窗帘由二十六度公司制造并销售。在此之前,先锋公司曾向江苏房地产发展公司和南京四建公司提供过这两个建设项目的窗帘设计和样板房设计方案,但此后这两家公司采用的是二十六度公司提供的产品。因此,先锋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属于故意侵权。


  先锋公司认为,江苏房地产发展公司、南京四建公司和二十六度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使用的“窗帘式外遮阳窗”侵犯其“一种挡风遮阳窗帘”实用新型专利权。先锋公司据此向南京中院提出的诉讼主张包括,判令上述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安装、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南京中院就此案进行了两次庭审。江苏房地产发展公司和南京四建公司均辩称其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十六度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称其销售的涉案窗帘是合法使用其他案外人的专利技术,没有侵犯先锋公司的专利权。在第二次庭审时,二十六度公司称涉案窗帘是其依现有技术制造,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同,没有落入其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放弃此次涉案窗帘是依他人合法授权制造的抗辩。


  二审认定未侵权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定,二十六度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窗帘落入了先锋公司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南京四建公司采购涉案产品的合同总价为580余万元,但二十六度公司拒绝提供其获利证据,考虑到先锋公司损失估算以及对二十六度公司利润率推算的合理性,南京中院支持了先锋公司主张的200万元赔偿金额,判令南京四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二十六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先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十六度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二十六度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窗帘没有落入先锋公司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从两者的技术比对情况看,其既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又不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而且,先锋公司在后来提交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将与二十六度公司产品技术特征一致且与其“一种挡风遮阳窗帘”专利不同的技术特征作为权利要求的两个实施例之一,并进而获得了专利权。如果再依据其主张,将二十六度公司生产的窗帘认定为落入“一种挡风遮阳窗帘”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则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2016年2月,江苏高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先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策略受关注


  王晶对这起案件最终结果得以逆转感到欣慰。据王晶介绍,二十六度公司的涉案产品市场前景良好,但一审被判侵权的结果给他们带来了很大压力,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不仅要赔偿200万元,更重要的是这一产品将被彻底“封杀”。经过对案件双方专利及产品的深入研究,以及二审庭审时的精准辩护,最终使得二审法院采纳其辩护理由,赢得了这起案件的终审胜诉。


  据了解,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件。在这起案件中,终审法院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解释、等同原则的应用进行了明确,更为重要的是适用了禁止反悔原则。


  专家表示,禁止反悔原则源于民法的禁反言,就是禁止出尔反尔,其法理基础是公平正义理念,这是因为“禁反言”理论源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而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也是构成禁止反悔原则的法理基础之一。另外,从专利制度的特点出发,专利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禁止反悔原则。在这起案件中,对于先锋公司在诉讼中再次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一般人可能认为并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为该专利申请并非针对涉案专利本身进行的直接修改或意见陈述,更为重要的是再次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并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但是从二审法院的认定来看,其裁判的法理就是禁反言,只不过这个禁反言的第一个行为是诉讼中发生的,而第二个行为是由重新提交专利申请导致的,且两者不一致。二审法院依据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对先锋公司这两个自相矛盾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可以说这是禁止反悔的创新性运用。


  针对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截至发稿前,先锋公司未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祝文明)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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