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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更多中小企业受惠
发布时间:2016/7/8 14:01:00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进行了修订完善,通过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等方式,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老办法遇到新问题

 

  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介绍,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7.9万家。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14年高企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12%,研发经费支出占全国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的一半以上。高企成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骨干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认定办法》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阴和俊指出,一是技术领域范围跟不上产业发展变化,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现有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同时,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认定程序需要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进一步加强。

 

  与时俱进调整“门槛”

 

  阴和俊对《认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三是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将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企业更名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认定机构。

 

  五是加强检查和监管。将现行《认定办法》的第四章“罚则”改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采用备案与跟踪监管、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检查,视不同情况对认定机构、申报企业、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提出了责任要求。

 

  六是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企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相关内容,将“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纳入知识产权内容;新增加涉密企业认定条款;将试点中涉及文化产业的支撑技术全部纳入《技术领域》。

 

  七是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为促进区域间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新《认定办法》增加了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高企技术领域有加有减

 

  这次在《技术领域》方面的调整有加有减,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现代体育服务、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对原有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同时,删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各领域的关键技术,尽可能去除产业性、产品化描述,表述力求准确、精炼、规范。

 

  据了解,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近日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同时,三部门正抓紧编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使政策细化具体可操作,并将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使政策尽快落到实处。(记者 董碧娟)

 

 

  (编辑: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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