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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如何摆脱“乔丹”商标烦恼?
发布时间:2017/1/22 9:2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正式成为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体育用品行业唯一官方合作伙伴。”

    不知是“有意”还是“巧合”,1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乔丹体育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述信息。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因为“乔丹”商标纠纷(本报于20161214日第8版曾作相关报道),使其产生了“紧密”联系。

对于乔丹体育赞助全国运动会的行为,有网友提出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128日作出的判决,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乔丹体育为何还能赞助全国运动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商标授权确权规定》已明确规定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该规定是否会对仍未宣判的姓名权侵权案产生一定影响?乔丹体育又该如何应对改名风险?为解答上述疑问,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能否赞助体育赛事?

    “自2008年起,乔丹体育连续四届携手全国运动会,成为行业内唯一一家同时赞助全国夏季及冬季运动会的体育品牌。在本届全国运动会上,乔丹体育将投入价值超过8000万元的现金和装备。”111日,乔丹体育与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正式签约,乔丹体育总经理倪振年在签约仪式上发布了上述信息。

    乔丹体育“牵手”全国运动会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有网友对此提出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已判决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乔丹体育为何还能赞助全国运动会?

    乔丹体育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标,除了3件商标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外,乔丹体育赢得了其他65件商标纠纷的胜诉,这65件商标包括乔丹体育产品、品牌宣传主要使用的‘乔丹’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目前,乔丹体育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商标均未受到影响。”

    那么,乔丹体育赞助全国运动会存在哪些风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讲,双方合作并不存在障碍,乔丹体育赞助全国运动会的运动装备上所使用的商标系乔丹体育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但是,乔丹体育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姓名权侵权案仍未宣判,其有可能为双方的合作带来一定风险。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与乔丹体育在合作过程中,为避免诉讼带来的风险,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存在的纠纷以及法院宣判后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文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上述建议。

如何降低改名风险?

    除了赞助全国运动会外,乔丹体育再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焦点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新规定。在乔丹体育与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签约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标授权确权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此次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规定》进一步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对此,有专家指出,该项规定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有可能会对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仍未宣判的姓名权侵权案产生一定影响。

    “《商标授权确权规定》明确了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法院在审理姓名权侵权案时,会在商标权和在先姓名权之间进行权衡。虽然法院在判决时未必会适用该项规定,但其可能会对案件判决产生一定影响。”王文华表示。

    如果乔丹体育在姓名权侵权案中败诉,将面临企业名称和产品都要改名的巨大风险。对此,乔丹体育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截至目前,乔丹体育在大部分案件中胜诉,其中包括涉及4件主营业务商标的案件,我们相信法院会针对姓名权侵权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对于乔丹体育面临的改名风险,王文华建议:“乔丹体育首先要找到自己不构成姓名权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次是证明其已经长期使用‘乔丹’名称和商标,这在相关公众中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因为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再次是找一些类似的、有影响力的相关判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其对法庭最终认定会有一定帮助。”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体育用品行业,商标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升品牌价值。乔丹体育若想摆脱商标纠纷,避免使其品牌价值缩水,应规范使用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并调整商标申请注册策略;同时可以考虑获得体育行业知名人物授权,全面发展品牌组合体系。”王潇建议。(本报记者  冯 飞)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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