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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941万元,斐乐体育发起维权战
发布时间:2017/4/21 17:4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941万元索赔额!知名体育用品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体育)发起了维权战。


  因认为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远鞋业)及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远电子)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GFLA杰飞乐”“飞乐feile”等商标标识,与斐乐体育持有的“FILA”系列商标近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斐乐体育将上述3家公司以及中远电子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中远鞋业与中远电子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941万元,判令京东商城停止在其商业平台上销售涉嫌侵权商品。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斐乐体育持有的“FILA”“斐乐”“F及图”等商标在业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且索赔额较高,该案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系列商标引发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斐乐(Fila)品牌于1911年由FILA兄弟在意大利创立。上世纪70年代起,斐乐开始实施多元化策略,开始拓展运动服装业务,开发了高尔夫、网球、健身、瑜伽、跑步及滑雪等系列产品,并成为知名运动品牌。据斐乐体育代理律师提供的资料显示,2008年,斐乐体育经授权取得第163332号“F及图”商标、第163333号“FILA”商标、第881462 号“斐乐”商标、国际注册第691003A号“FILA及图”等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使用权。多年来,斐乐体育一直将“FILA”系列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服装及鞋类,并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各种商业推广活动及宣传,使该品牌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然而,斐乐体育发现,中远鞋业在网络及线下实体店、中远电子在京东商城等线上网络销售平台,宣传展示及销售的鞋类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其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字形、读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涉嫌抄袭其商标。沟通无果后,斐乐体育将四被告诉至西城法院。


  斐乐体育诉称,“FILA”系列商标在颜色上采用了独特的蓝、红组合,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中远鞋业、中远电子和刘某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字母组合形式等方面刻意模仿斐乐体育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造成了消费者混淆,给斐乐体育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中远鞋业与中远电子分别作为相关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某虽未直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但其系中远鞋业原法定代表人、中远电子法定代表人、“GFLA杰飞乐”等商标的注册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参与了上述生产、销售和宣传,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京东商城作为涉嫌侵权商品的销售平台,亦参与了涉嫌侵权商品的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与否有待明确


  对于斐乐体育的指责,四被告不予认同。法庭上,双方围绕四被告的生产、宣传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被诉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上,中远鞋业与中远电子的联合代理律师辩称,刘某系相关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中远鞋业依法取得相关争议商标的使用权,中远鞋业在生产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对签署商标的合法使用,且被告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根本区别,两者既不相似,也不会产生混淆,故被告生产及销售的产品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刘某代理律师同时辩称,总体上而言,原告主张的鞋盒是以白色为底色四周加注标识,软包装纸和软包装纸上的标识都是通用形式,非原告特有;原告不能够证明被告总体上的包装是模仿的,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包装早于被告使用,且原告和被告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中远鞋业与中远电子外包装中使用的类似G图案系对享有合法使用权商标的合法使用,GFLA系对享有合法使用权商标的合法使用,繁体“飞乐”二字是对享有合法使用权商标及中国香港企业字号的简称使用。另外,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已取得知名商品称号,原告的外包装不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因此,被告使用的商标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941万元的索赔额上,中远鞋业、刘某共同辩称,中远鞋业的主要业务收入是向特定单位制作出口成人鞋,净利润率低,中远电子没有独立核算,也没有盈利,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使在被告被认定为侵犯原告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由于被告已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且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巨大影响,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产生误导,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布道歉声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此外,京东商城则提出,京东商城只是电子销售平台,产品的销售、配送都是由商家自主进行,京东商城并不存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目前,京东商城已对网站上的产品标识进行了修正,并下架了大部分产品,原告针对京东商城的起诉目的已基本实现。


  本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的警示意义不容忽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自己的商标等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积极维权,这既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相关企业如果遭遇此类知识产权争议,则应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制定详尽的应对策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未侵权。姜 旭 柳雁春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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