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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注入知识产权保护“新动能”
发布时间:2017/4/27 10:03: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经济转型的关键在于创新驱动,而创新驱动的战略支撑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显不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421日,在以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创新为主题的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第五分论坛上,来自政府机构、法院、企业、科研院所的发言嘉宾,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创新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知识产权保护需制度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创新与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尽管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各方公认的巨大成就,但与社会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知识产权保护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状况尚未根本好转,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环境。那么,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长足发展呢?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李群英认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已经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就进出口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他认为,首先应当完善我国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多部法律中都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但相互之间缺少呼应,在适用上容易造成一些法律冲突。此外,还应正确认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权的关系,合理界定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界限。

 

  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新奇案件不断涌现,如同人作品保护纠纷、体育赛事作品性质争议等;二是法律保障相对不足,特别是面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立法协调有待改进,如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问题等。面对这些问题,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应当注意,出现新问题、新现象不等于需要新立法,公权力的介入要适度,立法要有民法思维,并应当适当回应产业正当需求。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自企业界的代表、波森特集团公司董事长王继忠有着最为直观的感受。好的技术得不到有效的运用和保护,不仅是发明人的损失,更是国家和社会的损失!他谈到,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属,权利人是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主要发起人,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时间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较短,许多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能力不足。他认为,成立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十分有效。权利人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联盟的平台,传播专利技术,获取商业信息,参与授权许可,得到维权指导。

 

  积极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表述存在多次变化。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201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认为,这一变化,实际上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变迁历程。从双轨制保护到大保护的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现。保护方式的多元化、保护主体的多样化和保护功能的专业化,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每一种模式的产生,都是时代所需,知识产权大保护,是对当今时代需求的回应。

 

  何炼红认为,从当前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着力点归纳起来就是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因此,从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基本架构来看,已经不再仅仅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而是涵盖了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事后保护,充分发挥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各个方面的作用,形成保护的合力。

 

  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王虎认为,当前,许多新兴领域会出现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纠纷,由于这些行业的技术性较强,如果将这类纠纷一开始就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量,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讲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而行政执法在这一方面有着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人才储备。因此,行政执法在先保护、司法裁决在后救济的方式,实际上应当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比较符合现实经济效益考量的机制。(本报记者 赵世猛)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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