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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该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17/5/5 9:3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金羽杰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波司登集团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张自己依法享有8种款式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及某种花型面料的著作权,被告波司登集团通过抄袭、剽窃原告的经典设计,使用与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设计近似或相同设计进行大规模生产、宣传和销售服装产品,严重误导消费者,并冲击了原告市场份额,被告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但波司登集团尚未对该案作出回应。

 

  孰是孰非,我们尚无法置评,但该案关于实用艺术作品应如何保护的问题引发业界关注。笔者认为,要解决该案的相关争议,首先需要明确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及某种花型面料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要满足这一要求,一般就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服装设计与一般美术作品的区别在于,除去审美价值以外,还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因此,实践中往往将服装设计归于实用艺术作品一类。《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以实用艺术作品这一通用表达来指代包括服装等在内的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使用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在第三条列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美术作品、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与服装设计最为相关,司法实践也给予一定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方面,不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方面,而且需要在艺术方面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需要判断设计图或样板的独创性因素。在上海锦禾公司等诉顾菁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除服装设计图外,源于该设计图的样板也融入了专业制版师对设计图的理解和认知,体现了制衣企业特定的成衣规格与工艺,汇聚了设计人员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在实践中,确定是否侵权还可以采用实用-艺术二分法,在北京心物不二公司诉深圳市清风钰帛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服装成品虽然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但无法与其实用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割,不能作为作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国外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可分割性的分析方法,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将实用艺术品的设计有条件地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今年322日针对StarAthletica(运动之星)公司诉Varsity Brands(校队品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的判决中指出,实用性物品的外观设计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即该设计因素能够从实用性物品上分离出来,单独构成平面作品或立体作品;或者假设其从所结合的实用性作品上分离出来的话,其本身或将其固定在其他载体上,但仍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绘画作品或雕塑作品。该案中拉拉队服的装饰元素可以从服装上分离出来并单独构成版权保护的客体,故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羽杰公司主张其享有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及某种花型面料著作权能否得到保护,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在判断独创性因素之后,分析其艺术性因素能否脱离实用性部分独立存在,然后再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其相同或近似,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季冬梅)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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