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中资企业应如何应对?我们建议,首先,如果确定交易受CFIUS管辖,应尽早申报,以建立信誉;其次,如实评估交易是否会造成威胁,并制定相应缓解措施;也可考虑担任消极投资者,即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或担任纯粹的贷款人;也可关注初创科技企业,作为小股东参股,或成立合资企业;还可直接引进人才,但需注意当事人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美国“捍卫商业秘密法”下的规定;最后,可考虑以许可证的形式,将国外技术引入中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