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地理标志保护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譬如商标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等。以美国为例,除了有普通法的保护,还有一些对司法制度的补充,总体来说是一个以商品为主的保护模式。而欧洲则不一样,欧洲的地理标志保护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巴黎公约时期,主要从货源标识进行保护,从里斯本条约时期开始则开始强调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到TRIPS协议时期则要强调通过地理标志来统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