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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专利、商标、版权业务开展“指南”
发布时间:2020/2/16 14:46: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连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展情况牵动着万千群众的心,有效控制人员流动、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在此特殊时期,为保证知识产权相关工作顺利展开,商标、专利、版权部门纷纷出台了有效政策,有力推进“非见面”办公方式,并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延误问题提供了及时的解决方案。

 

  专利业务:多地代办处暂停窗口业务,推荐网络、邮寄办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各代办处发出通知的号召,目前包括西安、呼和浩特、沈阳、天津、重庆等多地代办处纷纷暂停了窗口线下业务的受理,并分别说明有关业务将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处理。没有停止窗口受理的代办处也积极呼吁、鼓励相关群众采用非见面的方式处理有关业务。如,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发出通知,明确建议提交专利申请、收取通知书或答复审查意见、缴纳申请费用等,请使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或其客户端办理;提交专利质押、许可、费减备案、登记簿副本等,请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的,请使用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办理 。因此,对于相关专利事项的办理,建议提前咨询对口代办处,了解具体工作安排方案。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零五号文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就办理权利恢复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2月3日亦公布了相关解答,明确了可恢复的权利类型包括: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就恢复权利的证明材料,明确为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明确,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商标业务:优先推荐网络办理,支持邮寄办理,恢复窗口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表示,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网上缴费功能也已开通。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网上方式办理文件提交、费用缴纳等业务。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

 

  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零五号文: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版权业务:推荐邮寄办理,窗口逐步恢复,现场办理需预约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1月30日发布的消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据了解,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天桥版权登记大厅已发布通知,拟与2月18日开始对外营业,办理有关业务需提前预约。其他各地现场办理版权业务情况,以各地通知为准。

 

  对于因疫情影响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表示: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我们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个月,同时尽力确保补正材料的处理时间。

 

  总而言之,在疫情期间,专利、商标、版权部门出台的政策有力指导了各项工作,保障了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展开。我们期待,疫情尽快过去,各项工作也可以早日恢复正轨!(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朱金元律师、张依晨律师)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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