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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攀附名牌行为的“利刃”
发布时间:2020/7/23 10:36: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曾几何时,“傍名牌”抢注商标成为一门生意,令守法企业烦不胜烦,防不胜防。以知名辣椒酱品牌“老干妈”为例,“老干妈”公司注册过近200件商标,围绕核心品牌“老干妈”将许多衍生词如“老幹妈”“老干爹”“老姨妈”等都已进行了商标布局。即便如此,仍有人抢注了诸如“老干爸”“梅干妈”等相似商标,尽力地靠拢“老干妈”这块金字招牌。网络上有趣的段子诸如阿里巴巴公司凑齐了“全家福”,注册了“阿里爷爷”“阿里妈妈”“阿里弟弟”;而小米公司也好似开起了粮油店,注册的商标不仅有“玉米”“大麦”“小麦”,而且“蓝米”“橙米”“绿米”等各种颜色的米也被其尽数注册。大量著名企业这样做商标防御布局实在是万不得已,但效果却很有限,不仅浪费各种社会资源,甚至还会造成恶性循环。


  “傍名牌”误导消费和引起混淆,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遏制“傍名牌”现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从根本上打击“傍名牌”行为,让“傍名牌”者无处可遁,还要依靠遍布全国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设置到了乡镇一级,工作深入市场,能直接接触到违法行为和看到违法商品,是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主要力量。但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傍名牌”时却有很多困惑,一是很多“傍名牌”者都是合法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违法者以合法商标作为抗辩;二是大部分对“傍名牌”行为只能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打击不力,即使对经营数额很大的违法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罚款了事;三是各地以及司法行政标准不统一,顾虑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不敢轻易判定“傍名牌”者商标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可以说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及时雨”,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将成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傍名牌”的“利刃”。


  首先,抢注近似商标或组合注册商标“搭便车”造成混淆,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傍名牌”者一种主要手段就是将著名品牌进行抢注,或拆分注册组合后使用,这些手法比较隐蔽,在注册阶段很容易钻法律空子而获得授权。《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这样,即使违法行为人以自有商标权抗辩,基层执法部门也可以依据《标准》判定商标侵权,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利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利用企业名称、字号制造权利冲突,或者利用广告语、域名“傍名牌”均可以按商标侵权处理,甚至移送司法接受刑事处罚,有助于提高对“傍名牌”的打击力度和增强威慑力。如《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构成商标侵权。以前,对这些行为都是按反不正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而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并没有刑事处分规定。《标准》明确可以按照商标侵权处理,严重的可以按照商标法相应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对“傍名牌”者是一个巨大威慑。


  第三,统一了执法和审查标准,避免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尴尬。基层执法部门有很多顾虑和尴尬,一方面执法结论要与司法审查结论相统一;另一方面还不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商标审查的结论相违背。《标准》不仅吸收了基层执法中的经验和案例,还结合了大量司法判例,对侵权判断进行了细化。比如第十四条对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的列举、第二十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的举例以及第二十一条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列举,都是新出现的内容,对基层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特别是,《标准》第十六条规定,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标准》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依据的6个因素进行了规定,这样将审查和执法标准相统一,有助于地方执法部门严格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苟红东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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