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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欧调解合作,携手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发布时间:2020/8/7 10:4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访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

 

  经过两年多的沟通协商,日前,由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和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中欧商事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正式生效。


  作为全国首家从事商事调解的专门机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自2011年成立至今,受案量达1500余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近500件,占比约三分之一,调解成功率达59%,涉案金额高达380亿元。


  此次,欧盟政府机构何以向中国的专业调解机构抛出橄榄枝?调解机制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其将对中欧企业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带来哪些影响?针对上述问题,记者专访了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


  立足国内,面向国际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于2011年1月8日成立,是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也是全国第一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专业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机构。据张巍介绍,目前调解中心共有调解员68名,其中知识产权调解员10余名,同时成立了知识产权调解专业委员会。


  成立9年来,调解中心先后与上海市三家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以及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利用高效便捷的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在实践中积累了的宝贵经验。2014年6月,在调解中心的努力下,首起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8年7月,调解中心成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2018年12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单位,是其中唯一一家从事专业商事调解的社会组织。


  近年来,调解中心受理对接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委托的案件共计470余件,调解成功230余件,涉案标的额10亿余元,其中不乏影响大、涉案标的额高、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某省百年老字号商标侵权案等。


  “调解中心自成立伊始,就十分关注国际上同行的发展,主动加强与国际顶尖专业调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张巍表示,调解中心有7人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认定的调解员资格。多年来,调解中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美国司法仲裁与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新加坡调解中心(SMC)、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获得青睐,达成合作


  据了解,此次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达成合作的是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其为欧盟知识产权局内设的独立决策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来自全球商事主体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家中国的专业调解机构为何能够获得欧盟政府机构的青睐?


  张巍介绍,自2015年起,调解中心与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有过多次的接触和交流,双方逐步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2017年起,调解中心多次参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国际论坛并作发言。2018年10月,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主席马杰洛一行到调解中心访问,双方对进一步深化和创新合作模式,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合作机制达成共识。2019年5月,应欧盟知识产权局的邀请,调解中心赴欧盟知识产权局总部共同举办模拟联合调解庭,调解中心调解员们以专业的调解能力和业务素养得到了马杰洛的高度肯定和赞赏,并为双方更深入的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其后,经欧方倡议,双方一致决定进一步探索制定共同的联合调解规则。自2019年5月起,经过反复沟通磋商,双方就联合调解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20年5月,双方一致通过了联合调解规则等系列文本的修改,表明双方真正建立并开启中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合作新机制。


  “此次合作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专业调解能力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国际合作中,我们不仅展示了中国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也宣传了中国‘和为贵’的调解文化。联合调解机制的施行不仅给中欧商事主体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上多了一种选择,更是两个机构充分信任,互相合作结出的硕果,相信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使这套制度越来越完善,并以此推动中欧经贸关系的良好发展。”张巍表示。


  全新途径,惠及企业


  据了解,此次达成的中欧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事知识产权联合调解规则》《申请联合调解协议书》《联合调解协议附件-保密声明》与《联合调解员声明》等系列文本。该系列文本对双方联合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的选定、调解费等做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通过相应的配套文本明确案件受理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员职责和义务等,为双方建立规范化、制度化联合调解模式提供依据,也为中欧当事人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明确路径。


  “联合调解机制兼顾不同的文化背景,强调调解的规范性、保密性和中立性,充分体现了中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领域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的合作。”张巍说。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中欧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的吸引力在哪里?


  张巍表示:“一是受案范围广,关于全球的知识产权争端,只要一方是涉及中国的,可以随时随地向调解中心提起申请;二是组建中欧联合调解庭,由中方和欧洲的专业调解员共同处理案件,避免了文化、法条理解等方面的差异,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心,有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三是缩短时限,根据调解机制的要求,调解双方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启动工作,并在2至3个月内将争端解决。此外,中国是首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约国,该公约将在今年9月正式生效,这对知识产权联合调解工作也是十分有利的。”


  张巍告诉本报记者,下一步,调解中心和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将不断加强共同培训,逐步探索构建全球调解专家库,以期为国内外商事主体配置卓越的全球调解资源,并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同时,将联合推广中欧知识产权调解机制,定期举办相关宣传活动,使之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当事人更愿意采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本报记者  孙芳华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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