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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时代特色 提升执法水平
发布时间:2020/8/20 15:4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标准紧扣时代特色,统一执法标准,为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指引了方向,精准打击侵权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提升执法水平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商标领域,已经搭建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维度法律保护体系。虽然体系已然搭建,但是由于商标侵权具体形态的复杂多变,而商标法律规定相对概括抽象,因此,工商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商标侵权认定问题上,往往因为侵权规则适用尺度的不清晰,导致工作束手束脚,执法工作的开展不甚顺畅。标准是对现行商标法律规定的补充完善,为实践中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解决商标侵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标准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商标侵权的具体评判标准与考量要素,使行政执法工作有了具体的参考细则,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权赋能,更有利于广大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保护层面获得更全面立体的保障。

 

  彰显时代特色

 

  标准第六条关于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的表现形式,根据时代特色,添加了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载体上的新兴方式。标准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认定的问题上进一步明确了判断原则,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的近似判断原则分开阐述,针对每一种商标各自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提高了商标权保护的实际可操作性。此外,近年来,随着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的普及,标准第十四条亦规定了上述新兴标识类型在比对时候的具体考量标准。目前我国关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构成混淆。标准明确了两种混淆情形: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精准打击侵权

 

  标准的制定意在实现精准定位,在不破坏市场参与者正常市场活动的基础上落实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目标,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上述精准定位的目标在标准落实销售者商标侵权责任方面显示的格外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以往的实践中,不乏有销售者依据该规定,以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为由逃避法律赔偿责任。

 

  标准充分重视了实践中的上述问题,对于销售商的合法来源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排除了: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等情形。如此规定更加清晰地框定了诚实守信销售者的界限,有利于侵权行为的精准定位打击。标准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对如何准确理解不知道说明提供者进行了细化和规制,明确了可以免责的过错销售商应具备的相关条件,有利于解决一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可操作性问题上的困难,明确了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

 

  标准充分总结了我国在商标侵权实践方面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经验。细致详实的规定为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商标侵权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评判标准,提供了办案依据和业务指导,提升了行政执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商标市场秩序,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孙艺宸、张依晨)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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