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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文化“IP”保护创新需求
发布时间:2021/7/27 16:0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实现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产业的更大发展,促进全国文化娱乐市场的进一步繁荣,离不开著作权法所提供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已经实行,从客体类型、专有权利及权利归属规则等多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了调整,这无疑对企业IP创新与运营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对涉及企业创新与运营的部分有哪些调整?将给企业工作实务带来哪些变化?


  首先,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将作品类型开放化。除了传统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短视频、CG影片、网络直播和网络游戏的动态画面等,都可被归入类电作品的范畴,从而扩大了受法律保护的影视作品范围;去除了视听作品“摄制”和“固定性”要件,以面向用户的动态视听表达为重点,强调表现形式优先。同时规定,不必归入特定客体类型的作品也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变化对于有强烈的创新和探索需求的泛娱乐产业而言,能够通过行业创新结合司法探索的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突破现有客体类型的新的表达形式及时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对作品表现形式创新探索的保护。


  在IP创新与运营中,企业往往最关心的是以作品为核心的IP价值如何实现,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决定作品经济价值的是欣赏者还是创作者?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又衍生出了“创作过程”和“表现形式”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客体类型化路径,进而确立了拆分保护或整体保护两种模式,应当以哪个路径为优先?对此,新著作权法在客体制度的调整中给出明确答案,确立了作品客体化路径中表现形式的优先地位,也结束了学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的争议。


  其次,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细化,对合作作品单方许可规则进行调整,新增职务表演法定归属规则。由此对相关企业产生的影响可以总结为:一是通过对原有权利规则的补充和修改,增加了部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的权利归属规则,降低了相关争议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的调整增加了合作作品专有权取得难度。对于企业IP创新与运营而言,取得权利的相关协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应在充分熟悉新著作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以清晰、明确的协议约定确保相关权利的有效取得,避免因为权利归属和行使的约定不明影响对IP的后续运营。


  再次,扩张广播权,弥补了网络直播等新的娱乐形式制度漏洞。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表演、网络直播、游戏直播、在线教育等业态在营业中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取得的权利种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直播中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需要通过从权利人处取得广播权的许可后予以实现。


  最后,强化了著作权行政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著作权侵权中的重要性提升,这一方面体现在执法权的“下放”让地方主管部门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完善部门建设以承担更多执法工作。企业在IP开发过程中若遭遇到著作权侵权,可以更多地尝试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相比较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可以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快捷反应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也可将执法行动中固定的相关证据用于后续民事诉讼中。(傅 钢 作者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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