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新闻 >
“换脸豪车”引纠纷,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4/4/11 8:46: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一起将商标侵权车辆用于出租案件,准确认定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近年来,该局持续强化对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执法强度,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00余件,案件类型涵盖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有效震慑了知识产权违规代理、冒用地理标志、仿冒知名商标等违法行为。

 

  汽车“换脸”引纠纷

 

  此前,部分车主购置青岛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汽车,擅自在涉案某品牌汽车的车头中网上部、前翼子板处、前车门处等多个显著位置使用了某知名车企的多个注册商标。改标后的某品牌汽车和该知名车企汽车外观基本一致。

 

  上述车主将涉案某品牌汽车出租给婚车租赁公司。婚车租赁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擅自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仍将某品牌汽车谎称为某知名品牌汽车,转租给新人,收取租赁费。涉案车辆在租用过程中完整展示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涉案公司还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推出了含该知名车企商标字样优惠套餐,在套餐页面突出展示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

 

  该局进行立案后,执法人员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了讨论。鉴于涉案公司出租侵权车辆的时间跨度长、租赁服务的发生次数多、收取的租赁费用较高等因素,涉案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对侵权车辆的商业性出租。这种商业性出租侵权车辆的行为属于哪种商标侵权行为呢?

 

  有观点认为,这种出租行为可以参照销售侵权商品进行处理。原因在于侵权车辆租赁时段的使用权可视为供单独交易的载体,出租侵权车辆可认定为销售了侵权车辆租赁时段的使用权。故认为涉案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将出租侵权车辆类推解释为销售侵权车辆有失偏颇。一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销售应限于转移侵权商品所有权的情形。另一方面,涉案公司出租的侵权车辆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损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所承载的商誉和竞争优势等利益。为了平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物权权能之间的关系,这种出租侵权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

 

  准确定性辨是非

 

  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走访并听取了专家学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方意见,并请示上级部门。

 

  最终根据上级部门批复,该局认为涉案公司并非侵权车辆租用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而是将侵权车辆转租牟利,属于商业行为。在侵权车辆的租赁服务中,婚车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上多次突出使用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已经造成一定程度混淆。在侵权车辆的租用过程中,侵权标识还直接附着于涉案车辆的车头、车身、轮毂等多处显著位置,使相关公众能够明确感知到权利人的注册商标,造成新人对此发生混淆和误认,也导致婚礼来宾将涉案车辆误认为某知名品牌汽车,损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以及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涉案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对出租侵权商品的行为定性准确,丰富了非典型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保护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规范了婚车租赁行业的竞争秩序,治理了行业乱象,同时,该案的处理将知识产权保护、竞争秩序维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机结合,形成组合拳,为普陀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好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好市场创新创造的源泉。该局将以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导向,加速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建设,主动对照“中华武数”科创布局,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讯员 冯斯耀)

 

 

  (编辑:刘珊)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