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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将退出商业化育种
发布时间:2013/1/5 8:00:00    新闻来源:东方早报

  “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发布,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新机制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在2013年元旦到来的前一天,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下称《规划》),开宗明义。

 

  《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培育一批 “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前5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前5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在育种机制上,《规划》确立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提出到2015年,初步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的育种新机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本完成与其所办种子企业“事企脱钩”;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产业研究室主任张元红表示,改革育种机制,培育大的种子企业,《规划》落实下去将有助于提高国内种子企业的竞争力。

 

  “现在育种机制是两张皮”

 

  长期以来,中国种子研发实力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种子企业研发实力非常有限。

 

  “规划中提到的育种机制非常重要,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新机制,以前只是说说,没有文件中这样明确规定。以后整个育种的科研体系都要变,国家科研体系只做公益性的研发。”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农业行业首席分析师赵金厚告诉早报记者,目前的育种机制中,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一方面拿国家经费研发,一方面自己做商业开发,把研发出的种子卖给企业,并不利于种子企业的发展。

 

  赵金厚称,科研院所研发出的成果可以卖给很多企业,种子企业在品牌推广和产品保护方面就弱得多。

 

  种子研发和种子企业的脱节,也造成了一些问题。

 

  “现在的育种机制是两张皮,科研院所搞研发,不搞推广,不搞商业化,研发出来的种子可能根本没法用。而小企业没有研发能力,只能用别人研发成果,(种业)没办法前进。”张元红称,一些科研院所只是为了应付课题结项,在种子的推广面积和经济效益上没要求,研发出的种子绝大多数不具实用性。

 

  对此,《规划》指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促进种子企业逐步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和队伍,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并率先在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提升种企国际竞争力

 

  国内种子行业现状要求国内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规划》指出,国内种业存在育种创新能力较低、种子企业竞争能力较弱、种子生产水平不高和市场监管能力不强等问题。

 

  “国内种子企业太多,在2011年农业部颁布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前,大概有8000多家,现在大概有6000多家。”赵金厚认为,虽然新办法提高了种子企业经营门槛,但目前的数量还是太多,种子企业小而分散,竞争力难以提高。

 

  “现代农业最核心的技术就是种子技术,我国种子技术面临国外种子公司的激励竞争,而国外对种子技术专利卡得比较严。”张元红称,中国很多种子市场被国外种子公司占据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多,而同时中国种业基因流失比较严重,一些研发品种被国外拿走。

 

  “全球种业巨头到中国通过合资企业把国外品种引进来,占据了中国种业市场的很大一部分。现在就是要提高种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赵金厚表示,应该培育“繁育推一体化”的大企业来与全球种业巨头竞争。

 

  据赵金厚介绍,以玉米为例,国外的先锋公司和孟山都公司在中国发展很快,市场份额最高。

 

  张元红认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退出商业化育种后,国家在资金上可以更多地支持种子企业。

 

  《规划》指出,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从育种开始,到科研体系、种子生产基地的全国布局及企业生产销售,一整个产业链都涉及到了。”赵金厚表示,《规划》描绘了整个种业的蓝图,对种业发展很有意义。(作者:欧昌梅)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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