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曾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12年3月至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先后出三稿。在今年两会,政协委员王兴东针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提出质疑和建议。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会会长王兴东和江西省政协委员著名编剧汪海林做客中国经济网《文化名人访》之“代表委员谈文化”栏目,深入的谈一谈著作权法的三次修改之路。
王兴东表示,一稿修改以后,我们增加了两个权利。首先,使用剧本必须经过剧本作者的授权,授权同时有保证财产权,使用剧本要付报酬的权利。其次,是一款新加的内容,在制片人在放影片的时候,编剧可以向影片收取一定的报酬权。这体现了原创作者版权的作用和衍生产品的权利。依靠修订之后编剧们拥有五项权利:许可权、报酬权、单独使用权、署名权、向影片主张报酬的权利。王兴东点头称:“我们认为一稿是合理的。”
王兴东表示,第二稿中编剧的5项权利没有改变,增加了导演是“作者”获得影片报酬权。这是第二次会议的焦点,署名序列增加了原作作者,这是正确的。因为剧本没有独立使用权,导演是没有版权。汪海林表示,第二稿把导演视为作者。(记者 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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