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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访]李长杰:健全法律体系 保护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4/3/19 8:4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和蔼的面容,自若的谈笑,清晰的思路,这是全国人大代表,金龙铜管集团兼金龙股份公司(下称金龙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科学院精密铜管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李长杰给记者留下的第一印象。今年两会上,他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方面。

“企业能走到今天,源于对自主创新的不懈坚持和高端产业的不断追求。只有坚持走引进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之路,不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牢牢掌握主动权,立于不败之地。”作为一家创新型科技企业的“掌门人”,李长杰对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有着独到的见解。他掌控的金龙集团,在短短20多年时间,从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发展到现在拥有20多家实体企业,年产铜管规模达到41万吨、占国内市场的55%份额的世界级企业。该集团进入新能源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的10年间,其锂电PPPE隔膜总产能达到1.5亿平方米,遥遥领先国内其他同行。

“创新的成果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大大挫伤发明人的创新热情。从这点来看,需要更加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李长杰向记者讲述了几年前发生的真实案例:“2005年,江西省的一家企业通过利诱涉密技术人员的手段,将金龙集团的全套保密技术带到该企业使用。我们于2006年初状告江西涉案企业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经过两年多的管辖权诉争,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法院管辖。上海法院在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于201310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定江西的涉案企业赔偿金龙集团40万元的损失,而后双方均上诉到上海市高院,至今该案都尚未审结。”

在李长杰看来,金龙集团遭遇侵权的情况不是个案,在全国有类似经历的企业还有很多。如果不解决好这类问题,还会有更多的企业被侵权。李长杰决定要探索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的解决办法。为此,他走访了河南的多家企业,听取各方意见,深入了解了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发现,立法缺失是造成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困难,导致诉讼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性立法,但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重要的商业秘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但限于这些法律的专业性,这些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不具体等因素造成侵犯商业秘密审判中适用法律的争议较大,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李长杰告诉记者。

“此外,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被侵权方的保护措施,以致于侵权行为发生后,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因此,李长杰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无形财产权,将商业秘密保护法纳入立法进程,使之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并列,凸显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责任,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平台,维护有序竞争;确定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间的关系,保护合法竞争,打击恶意侵权;参照专利保护制度,建立商业秘密诉讼保全机制。

“希望商业秘密保护法能尽快出台,为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护航发展。”李长杰向记者表示。(特派记者 陈建明)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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