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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14/4/16 8:31:00    新闻来源:经济日报

  为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今天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财政资金体量日益庞大背景下,如何清理整合及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今年的预算安排提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由去年的220个减少到150个左右。此次4部门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正是清理归并及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落实。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统称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此次归并整合的中小企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涉及两大类,一是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一类下面又包括多个专项资金。

  新办法明确,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意味着上述专项资金将不复存在。

  据悉,此次4部门除整合归并多个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还对整合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如何更好发挥作用作了调整,更强调市场化运作方式,重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办法强调,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专项资金将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同时,专项资金还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比如,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改善融资环境方面,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记者 崔文苑 曾金华)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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