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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尔”遭遇同名纠纷
发布时间:2014/4/18 8:0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蒙古族歌手腾格尔近期遭遇了一场同名商标纠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腾格尔诉争议商标“腾格尔”侵犯其姓名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下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腾格尔发现其姓名被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腾格尔公司)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上,遂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腾格尔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腾格尔公司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在蒙古语中“腾格尔”有“苍天”的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腾格尔公司则认为,“腾格尔”在蒙语里是“天、苍天”的意思,是经常被使用的词语,争议商标并没有侵犯腾格尔的姓名权。且腾格尔公司曾聘请腾格尔为该公司产品拍摄广告,腾格尔本人当时也并未提出异议。且“腾格尔”商标已注册超过5年,腾格尔的争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商评委在争议裁定中认为,腾格尔主张在先姓名权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应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申请,现腾格尔的请求已经超过5年的法定期限,应予以驳回。

另外,争议商标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上,未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商标本身亦不含有上述不良影响。腾格尔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本人作为歌唱家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腾格尔从事的演唱事业及工作无密切关系,其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遂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腾格尔不服争议裁定,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腾格尔”与原告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上述标志或其构成要素亦尚不至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原告的姓名权没有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怠于行使其权利,若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未及时行使其私权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情形,将在实质上使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争议期限失去法律意义。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白 鸥)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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