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维权 >
齿轮公司缘何痛失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4/8/28 7:2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8月中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河南某齿轮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ZL200920092687.0、名称为“蜗轮蜗杆式带动力回转支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接到判决,该公司总经理悔恨不已:“真后悔没有早些让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导致我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很被动,最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辛苦申请下来的专利被宣告无效。”

 

  河南某齿轮公司是一家在行业中专门生产特色齿轮产品的民营知名企业。2010年,该公司在剖析欧洲某国模块化平板运输车关键齿轮部位后,通过技术改进,研制出了“蜗轮蜗杆式带动力回转支承装置”,并于2010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

 

  当年,利用涉案专利制造的架桥机在郑州黄河二桥工程建设中,显示出了其巨大的“威力”,并立即引起了国内同行的密切关注。其中,就包括茳苏省江阴市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江阴某公司)。

 

  经过专利检索,江阴某公司发现河南某齿轮公司对该技术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权。201012月,江阴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这件齿轮专利的几乎每个零部件和技术结构,都能在教科书、机械设计手册等工具书中找到,属于公知技术。”

 

  虽然意外地接到了专利复审委的答辩通知,但河南某齿轮公司对自己专利的创新性胸有成竹。该公司找来其法律顾问,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写了满满三页纸的技术答辩意见,向专利复审委提交。

 

  201210月,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江阴某公司显然是有备而来,其聘请出庭的专利代理人逻辑缜密,发言有理有据。反观河南某齿轮公司聘请的律师,由于不懂专业技术,更不懂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等,只能疲于应付,辩护苍白无力,而该公司总经理也是有理说不出,有话插不上。

 

  河南某齿轮公司总经理感到庭审过程明显对他们很不利,便找到郑州异开专利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韩华,试图“亡羊补牢”。经过对双方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后,韩华告诉河南某齿轮公司总经理,他们错过了最佳的口审答辩机会。“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这件专利在撰写时,确实将一部分现有技术写进了权利要求书。但在口审时,允许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合并、删除等修改。如果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一些合并,虽然缩小了保护范围,但最起码这件专利的核心技术部分可以保住。”韩华表示。

 

  不出所料,2013年底,专利复审委下达决定书,认定河南某齿轮公司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河南某齿轮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但最终法院还是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一件花费3年心血、几十万元研发费用的专利就这样变成了公知技术。河南某齿轮公司总经理只有一声叹息,悔恨不已。

 

  “目前,这件齿轮产品已经生产销售出180多套,今年可为企业带来400多万元的销售收入。”但是,记者并没有从河南某齿轮公司总经理的脸上看到太多喜悦,“由于失去了专利权保护,我们公司的产品也被迫降价,该产品的利润也较之前下降30%左右。”该公司总经理表示。

 

  “应河南某齿轮公司的委托,我们和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后,又重新为他们撰写并提交了一件新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算是亡羊补牢吧!”韩华对记者说,企业专利的撰写和申请,最好应该由专业专利代理人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科学地、有法律攻防目的的谋划和布局;之后,企业也不能认为拿到了专利权,就可以一劳永逸。企业拥有专利权,还得懂得去运营它、维护它。当企业遇到同行模仿或卷入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企业首先要做的是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人,而不是普通的律师、法律顾问来应对。(记者  李建伟)

 

(编辑:秦韵)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