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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解创新“众愁”?
发布时间:2014/9/17 8:49:00    新闻来源:本网综合

 

 

版权运营用众筹:

 

中国知识产权界首个自助出版平台“来出书”首办众筹活动

中国经济网

 

  知识产权出版社“来出书”图书自助出版平台(www.laichushu.com)联合国内五大顶尖知识产权互联网平台中国知识产权网、IPRDAILY、思博网、优智博知识产权网、知了网共同发起的中国知识产权界首次出版众筹活动在京正式启动。

 

  “来出书”图书自助出版平台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利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信息技术打造的图书出版平台,在国内尚属第一家。自201431上线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新的出版方式。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通过这个平台,能实现互联网、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融合发展,出版更贴近时代脉搏;通过这个平台,作者可自主自助、全程参与图书出版流程,出版更方便快捷透明;通过这个平台,不仅满足专家、学者的出版需求,也能圆平民或草根的出书梦,出版更接地气。

 

  互联网+时代,众筹打破了传统出版模式,让出版更多地具备了互联网的特性,更加方便快捷、更多贴近大众。此次,“来出书”平台试水众筹出版,是对出版方式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据悉,“来出书”平台此次众筹的图书名为《智慧财产全球行销获利圣经》,被业界公认为“最靠谱、最权威的知识产权营销力作”,作者周延鹏为中国台湾著名知识产权专家,被誉为“智财战神”的富士康集团前法务长。 “来出书”与国内顶尖的知识产权互联网平台合作众筹,实现了知识产权、出版、互联网三界联合,在中国知识产权界尚属首次。

 

 

扶持动漫用众筹:

 

两部委将扶持动漫游戏人才 通过众筹募集资金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为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动漫游戏创意人才及具有高水平的创作团队,鼓励内容健康向上、富有创意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文化部、财政部在两部委联合开展的2014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框架下开展动漫游戏人才扶持项目。项目将依托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面向全国征集优秀动漫游戏创意作品,组织业内知名专家评审,最终遴选出200件左右动漫游戏优秀创意作品在2014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免费展出、推介扶持,并在众筹网上为项目募集资金、推动落地。

 

 

“冷”眼看热闹:

 

雷声大雨点小,中国式众筹存在哪些问题?

钛媒体标

 

 

  除了债权式众筹P2P得到迅猛发展之外,其他类型的众筹,如股权类众筹、回报类众筹、公益类众筹,以及基于众筹思维的圈子咖啡馆众筹模式,虽然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还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那么,中国式众筹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

 

  众筹

 

  自众筹模式引入中国以来,就迅速融入了中国元素,从第一个中国Kickstarter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到如今数十家众筹平台,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造和创新,已经与美国众筹平台有了较为明显的差异。但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言,众筹始终在摸索中前行,在静悄悄中探索,发展比较缓慢。在制约众筹发展的因素中既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有整个社会大环境问题。

 

  总体上看,除了债权式众筹P2P得到迅猛发展之外,其他类型的众筹,如股权类众筹、回报类众筹、公益类众筹,以及基于众筹思维的圈子咖啡馆众筹模式,虽然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还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那么,中国式众筹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式众筹发展如此缓慢的呢?

 

  制约因素一:众筹在中国的政策法律环境还不成熟,很多众筹创新模式与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众筹起源地美国,201245,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全称为《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作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JOBS法案的出台使美国众筹有了合法生存的法律依据,特别对股权类众筹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众筹不支持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否则有非法集资之嫌,美微传媒在淘宝出售原始股的大胆尝试就被监管部门叫停就是一个例子。

 

  在中国现行法律环境下,股权众筹生存和创新的空间很小。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相关规定,如果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能在平台上公开宣传众筹项目,否则,有可能违反未经审批向公众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红线,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则可能构成犯罪。此外,也不能踩向超过200个特定的人发行股份的法律红线。在此情况下,股权众筹只能通过线下进行,不能发挥众筹的效用。

 

  因此,就目前中国法律政策环境而言,债权类众筹、股权类众筹还存在诸多的限制和法律红线,如果放开去创新则可能触犯刑律,保守则不利于创新,缺乏吸引力。

 

  制约因素二: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还存在问题

 

  就目前看,中国式众筹网站的交易规则和盈利模式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定筹款目标,系统会将已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如果项目筹款成功,网站将根据筹得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是主要收入来源,其次还有广告收入。

 

  具体而言,诸如Kickstarter等国外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通常是,从融资成功的项目中收取一定佣金,费用比率一般为5%10%。但在国内,众筹模式很难收取佣金,而且由于用量很小,再加之很多众筹项目融资金额不大,即便收取也没有意义。

 

  没有好的商业模式和盈利点,就难以吸引更多的互联网创业者加入众筹行业,也难以吸引投资人的目光。这些都客观上制约了众筹平台的发展。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国内的线上众筹平台目前收益模式与行业密切相关,例如娱乐业可能有衍生品,很多众筹平台在尝试一些“未来权益”分成,不是赚在项目上,而是赚在项目外。比如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开始收取融资方的股权而不是现金。不过,作为金融平台,众筹的主要商业模式终究还要回归佣金模式,只是它还不适合目前的发展阶段。

 

  制约因素三:中国式众筹征信体系及诚信环境缺失

 

  征信体系也是众筹平台的一大难点,通过陌生平台或者弱关系开展众筹,筹资人的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是否健全到足以让人相信,而且持久相信,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项目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领投人也很可能是同谋。

 

  由于众筹平台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再加之目前众筹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很难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大多数众筹平台所能做的,是自建征信数据库排查借款人的恶意违约风险,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很难调用。除了央行的征信体系,个人信息的查询,身份识别,相关的其他司法状态信息等存在难以打通的障碍,金融大数据还是个美丽的梦!缺乏了用户征信在线大数据支持,众筹平台只能依靠有限的人力用有限的手段采用传统的方法去调查项目发起人的资信能力,这种风险防控模式方式成本高、效果差。

 

  制约因素四:众筹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问题

 

  投资者缺乏安全感,发起人也同样缺乏。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匮乏让筹资者面临创意剽窃的危机。鉴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众筹平台无法保证创意不被他人剽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只能自己提高保护意识,部分披露产品或创意细节,同时与网站签订一些保密协议,防止项目鸡飞蛋打。但这样做却使得投资人看不到完整的项目和产品创意信息,无法做出投资决策,所以大量的股权类众筹及高科技产品的回报类众筹不具有吸引力的原因。

 

  如何既能保证发起人的创意不被投资者剽窃,又能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意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但是整体看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路途还很遥远。

 

  制约因素五:中国社会对众筹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误解

 

  由于中国各地之前出现的民间借贷引发的跑路现象和对一些集资诈骗案件的处罚,使社会普遍把众筹与非法集资联系起来,一听到众筹立刻联想起非法集资问题。

 

  再加之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普遍存在信任感,所以这些因素都对众筹的发展不利,因为众筹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没有信任就不存在众筹的基础。

 

  在上述诸多因素制约下,中国式众筹目前的现状是,除了越来越膨胀的P2P之外,股权式众筹谨小慎微,步履蹒跚。唯有回报类众筹凭借“创意产品和文艺”艰难生存,一些线下的咖啡馆只是在出卖圈子,逐渐陷入过剩。难免有些行业人士认为:“众筹是非主流的互联网融资渠道,不向创业公司开放,只以音乐、影视、科技、漫画、游戏等项目名义筹资。投资者收益仅限于实物产品,并没有资金回报,众筹在国内变味了,成为广告投放平台。”(作者:郭勤贵)

 

 

风险要防范:

 

罗明雄:众筹模式风险防范建议

搜狐证券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经济模式,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限制了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看来,“众筹”概念其实并不新鲜;其之所以仍被看做创新模式,是因为互联网时代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向众人借力。他认为,信用和风险的把控将决定众筹模式在中国能否做大。在此,笔者大胆提出一些建议,包括法律制度上的、信用体制上的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希望有助于众筹行业的健康成长。

 

  (一) 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关于众筹所面临的非法集资问题和公开发行证券的问题在本质上都属于人数、资本、股权之间的配比问题。法律之所以严格通过人数、资本与股权之间的配比来控制非法集资问题、公司成立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出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机性投资问题的出现。这两方面其实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个方面没做到都会影响另一方面,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也赞同通过法律来对以上问题进行规定,但在多大宽度和深度上进行规制,笔者有些不同意见。

 

  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当“众筹”超越了美国证券史上所有的豁免条款时,一部新法——《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诞生。《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中第三章的名称就叫众筹,它确认股权式众筹的合法性,并对融资方、投资方、平台做了严格的限制。

 

  美国 JOBS法案”通过这种方式来防范投机及保护出资者的利益,是一种很好的借鉴模式。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美国监管和立法体系应对新事物、新革命的灵活性。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部分性地取其精髓。第一,肯定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及划清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是当务之急;第二,鉴于众筹模式已是一种趋势性产业,不妨借鉴美国这种不通过人数,而是通过单一资本量来控制资本总量和股权的模式。我们期待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尽早出台,为合法合理的项目发起者、项目支持者方以及众筹平台提供政策和法律保护。

 

  其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进行妥善的保护可谓是这些项目赖以生存的基础。也就是说,要想众筹行业真正获得发展,必须为广大的项目发起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版权环境。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众筹项目的创意易被剽窃,导致其丧失新颖性;二是申请专利程序繁琐、耗费成本过大、时间过长。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适当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可以起到一个有效的缓冲作用。拥有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项目发起者在公布其创意之前可先对其创新之处做登记备案。在审查期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其非创意持有人,否则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如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此过程中剽窃其创意,项目发起者均可在专利获得审批通过后对其追求责任。这样不仅保护了众筹项目发起者的知识产权权益,还能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审批质量。

 

  最后,是针对众筹行业的监管问题。目前缺少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的问题令人堪忧。美国将这一权利赋予SEC和众筹行业协会,两部门共同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针对我国的情况,各大行业协会在我国所起的监管作用并不十分有效,多数只涉及事务性层面,且如果监管部门过多,将产生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应把责任确立到某个具体的部门上。这样有利于统一进行管理、收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也能一定程度上防止朝令夕改,便于众筹平台贯彻执行相关的具体制度。与此同时,与众筹监管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应紧锣密鼓的筹划开来。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所指定的监管法规应当给众筹平台留出相当宽度的发展空间。因为如果监管过于僵硬,将无法适应层出不穷的众筹模式。法令的朝令夕改也会使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保守的民众为了规避风险也会对此行业持观望态度,更加不利于众筹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 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制

 

  目前不仅仅是众筹行业存在信用风险,我国大部分新兴行业都面临该问题。笔者认为,要想根治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一套针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健全的信用体制是必不可少的。信用体制的完善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社会整体信用度。然而,这套制度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的,这就对我们提出更大的考验——如何在社会整体信用体制缺失的情况下保证众筹行业的信用度朝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其中关键在于监管机构对众筹平台赋予责任,加强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审核深度,跟进融资成功项目的后续发展至众筹项目发起者对全部出资者作出承诺的回报,至于众筹平台的自身信用则应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管控以防止众筹平台的操作风险。

 

  (三) 实际操作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 模式选择

 

  目前众筹模式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考虑到目前法律风险不明朗,实践中可以先从法律风险最小的奖励模式入手操作,通过不断实践来把控风险。

 

  法学层面上,对于众筹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爱君教授进行了解读。黄震指出,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动众筹的发展:转换募集对象的身份,利用合伙企业的方式,保持契约方式。李爱君介绍目前我国对众筹这个模式的监管尚不完善,并且国内外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将外国的商业模式移植到本国,应对法律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充分利用国内法律政策。

 

  2. 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3. 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及分期打款

 

  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者划款都涉及到资金,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运作。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在项目发起者和出资者之间建立信用平台,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出资者的资金安全。我国的“大家投”在2013927推出一个叫“投付宝”的中间产品,对投资款进行托管。对项目感兴趣的出资者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

 

  4. 积极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工作

 

  尽管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取得相应的指导或进行项目备案,将大大化解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法律风险。虽然众筹的某些模式与国内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国内的互联网融资环境在信息真实、出资者保护、中介服务上都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众筹模式依然可以尝试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入手,允许个案试水。

 

  5. 对民众进行金融普及教育

 

  在中国,除专业人士外,普通大众对于金融、对于投资理财都欠缺专业的知识和系统的教育。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指出,“中国民众普遍缺乏金融普及教育,这也是国内金融非法集资和诈骗案频繁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未来中国不仅缺少普惠金融体系,也缺少普惠金融教育。因此,在提供产品信息服务的同时,附加金融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并且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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