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新闻 >
知识产权法院推进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4/10/23 7:20:00    新闻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问题,终于轮廓初现。

 

  今年8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下称《决定》)。

 

  时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知识产权领域如何践行“依法治国”这一个主题,引来法学专家的关注。

 

  《决定》指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李顺德教授看来,在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际,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大势所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围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李顺德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专访。

 

  缺憾是没有涉及上诉法院

 

  第一财经日报:为什么这次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李顺德:首先北上广是我们国家经济最发达、知识产权案件最多且集中的地区;其次、这些地区的法官在知识产权方面审理经验丰富,且审判过很多对全国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上海和广东各级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达到12464件、5158件和24843件,二审案件分别达到14934件、5708件和29836件。2014年上半年,北京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05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241件。

 

  日报:在2008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称《纲要》)中就曾提出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战略构想,为什么这次上诉法院的构想没有得到实现?

 

  李顺德:2005~2007年,在承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曾经针对这一问题做过调研,根据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看,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主要是针对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上诉法院。

 

  对此,国内也有强烈的要求和呼声。大家的共识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上诉案件审理标准的规范和统一。因此,在战略专题研究报告中我们提出在国内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议和具体设想,这一建议被《纲要》采用,并写入《纲要》。

 

  这一次《决定》中没有直接涉及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缺憾。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只能被认为是一个“起步”的探索,只是一个过渡和试点,即先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的地方搞试点试试看,三年以后再考虑进一步应该怎么调整,真正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上诉案件审理标准的规范和统一这一实质性问题尚待时日。

 

  日报:那么近几年会不会有可能实现“上诉法院”这一构想?

 

  李顺德:现在看要在短期内实现很难。确定了三个中院后,仍然是把相应的三个高院作为上诉法院,起不到在一定区域内使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二审上诉案件进行集中的作用。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进行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集中,北京和上海不存在什么突破管辖的问题,但在广东可能就会出现矛盾。

 

  现在深圳中院的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最多,远超过广州,如果广州法院把全省的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都集中管辖,那深圳中院如何安排?是在深圳建一个分院吗?是否更方便当事人?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要在试点的过程中一点点探索。所以最高院的态度是先行先试,在试的过程中再摸索。

 

  总之一句话,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将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便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水平,选择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作为突破口进行一审案件的集中,从必要性、可行性、操作性、时效性、经济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远不如选择从高级人民法院层级作为突破口进行二审上诉案件的集中。

 

  将来在二审上诉案件集中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试点的实践效果,再考虑是否有必要将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进行一审案件集中,如果确有必要,可以自上而下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进行一审案件集中,就会事半功倍、水到渠成。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未纳入

 

  日报:这次《决定》中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模式只提到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的问题,但是我们知道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对“三合一”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那么这次为什么没有把刑事案件纳进去?

 

  李顺德:在上述2007年初完成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报告中,也已经对此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明确提出了“三合一”问题的建议。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与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两个互相独立的议题,虽然有一些关联,但是不宜混为一谈。在《纲要》中,这两个问题区分得非常清楚。

 

  这次只提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没有把刑事案件纳进去,我个人认为也有多种原因,其一是因为法院内部对“三合一”的问题争议比较大,特别是来自刑事庭的争议;同时,刑事的审判和民事、行政的审判差距也比较大,因此为了慎重起见,索性就先把刑事的问题放在一边,只搞“二合一”。

 

  我个人认为,在具备知识产权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审判资质的基层法院做三审合一基本没什么难度,因为涉事案子和现行的民事、行政、刑事3个诉讼法没有冲突。从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实践情况看,上海浦东法院是目前公认最早开始实施“三审合一”的法院,实践多年,效果不错,所以“三审合一”呼声才比较高。

 

  截至2013年年底,共有内蒙古、江苏、福建、河南、广东、重庆、四川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即“三合一”)试点工作。

 

  提起“三审合一”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三个诉讼法在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存在互相不协调的弊病,比如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一审管辖权原则是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取得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资质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是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审判一审管辖权在基层法院。

 

  从法理上讲,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该比民事案件更加复杂、处理应该更慎重,但是在我国没有审判知识产权一般民事案件资质的基层法院却可以直接审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显得十分不严肃、不科学。

 

  所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在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在基层法院的做法,很明显不合理。行政诉讼法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案件。这些问题应该通过修改相关诉讼法加以解决。

 

  日报: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最早是在2008年提出的吗?

 

  李顺德:知识产权法院的概念在我国首次正式提出,据我所知,是在20086月国务院发布的《纲要》中。《纲要》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005~2007年,在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时,20个专题中有一个执法专题是由中国社科院承担的。当时我们提出一个方案,就是建议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中设置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如果考虑到全国发展的不平衡、一步到位太困难,我们建议,可以先将全国分为几个大区搞试点,选择三到五个高级法院做集中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但是只限于省高级法院,不影响中级法院的案件管辖。

 

  因为一旦涉及中级法院,影响面就会比较大,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造成较大的冲击;同时把30多个高院承担的专利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二审上诉案件相对集中,也不影响各个高院审理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现在的方案,首先直接针对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进行调整,步子迈得有点大,而且难度也大,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调整。

 

  日报:那你对即将挂牌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比如说人员配置方面有什么建议?

 

  李顺德:知识产权法院是要和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做的。

 

  举例说,北京法院要把一、二、三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起来,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北京市现有的一、二、三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加起来八九十人以上,假设北京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30个主审法官,施行法官主审负责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官不能都做知识产权主审法官,有些人可能做法官的助手或者离开知识产权审判岗位,那么现在部分法官的职位就必须变动。( 作者:秦夕雅 薛丹丹)

 

(编辑:秦韵)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