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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维权“特仑苏”终审获胜
发布时间:2014/10/27 13:4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围绕着特仑苏”3字,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与天津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特仑苏)多次对簿公堂(本报2014815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

 

  日前,该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天津特仑苏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特仑苏”“特仑五谷等字样,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天津特仑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更名、赔偿蒙牛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蒙牛公司于2005年先后申请注册了第4719376特仑苏商标、第4763136特仑苏及图商标,两商标于2008年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

 

  天津特仑苏于20085月经核准正式成立,随后其在生产的牛奶商品上使用了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特仑苏公司出品”“特仑五谷等字样。

 

  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对蒙牛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蒙牛公司据此将天津特仑苏及个体超市经营户郭某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津特仑苏立即停止侵犯其特仑苏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同时天津特仑苏及郭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天津特仑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特仑苏上诉称,其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特仑五谷等字样,是对自身生产、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并不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津特仑苏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特仑五谷是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标,未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津特仑苏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商号,蒙牛公司无权禁止其将特仑苏作为企业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特仑五谷字样使用在牛奶商品上,其中的特仑完全包含在蒙牛公司特仑苏商标文字中,特仑苏商标经蒙牛公司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天津特仑苏在相同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仑五谷字样构成了对蒙牛公司特仑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次,天津特仑苏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等字样,系突出使用特仑苏等字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经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在天津特仑苏企业名称申请登记之前,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天津特仑苏使用包含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白  鸥)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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