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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自拍照”著作权应属谁手
发布时间:2014/10/29 14:4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大卫·斯莱特与维基百科之间的版权之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大卫·斯莱特于2011年旅行至印度尼西亚进行拍摄,在丛林中架设好照相机后,一只黑冠猕猴意外地凑过来面对镜头按下了快门,照下了此后在网络上迅速走红的猕猴“自拍照”。这张“自拍照”被维基百科收录于旗下的维基共享资源中,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该网站的图片。大卫·斯莱特发现后声称自己享有版权,要求维基百科撤下照片,而维基百科拒绝其要求,回应称“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不能归非人所有。在此事件中,尽管猕猴是照片的作者,但它没有版权。在此之后,对照片进行冲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对修改部分拥有版权,对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权”。


  在讨论大卫·斯莱特与维基百科的争议之前,笔者认为首先应澄清一个问题: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任何知识产权,都是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无论依据美国还是中国的法律,非人类智力劳动成果都不能产生知识产权,因此,著作权的产生离不开创作人,如果认定照片没有创作人,那么该照片之上由始至终都不会产生著作权,更不用讨论著作权归谁,是否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了。因而这场争论真正的焦点是,大卫·斯莱特是否享有猕猴“自拍照”的著作权。


  “自拍照”是由猕猴自己拍摄的,这是主张大卫·斯莱特不享有著作权的最主要的理由。但试问,如果以谁按相机快门来确定谁是创作人,那么延时自拍、定时拍摄等情形下,照相机自动完成快门动作,岂不是没有创作人了?显然,将按快门的举动等同于创作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一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照片,应当通过光影、色彩、事物、构图等众多要素的结合,原创性地表达创作人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将光影、色彩、事物、构图等众多要素借助照相器械记录在特定介质上的这个过程就是创作,很明显这一过程包含了启动快门,但不限于这一动作。大卫·斯莱特为拍摄猕猴而来,他选定了拍摄时间、地点,架设好相机确定了取景范围和背景内容,也通过设置焦距、快门、光圈等确定了照片的光影、色彩等要素形成的条件,等待主角进入镜框。这一系列动作都决定了后来的这张猕猴“自拍照”的各个要素,包含在了创作的过程。对于为了抓拍各种形态的猕猴的大卫·斯莱特来说,这些创作行为是有意而为的,照片无处不体现了他本人的精神劳动和创作性的表达。尽管猕猴意外地按下了快门,但由于启动快门并非创作的全部,而且启动快门是在大卫·斯莱特有意识的或一定的程度的造就下完成的,所以笔者认为,认定照片由大卫·斯莱特创作完成,由他享有照片的著作权,更符合著作权法的本意。郑颖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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