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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质量或将决定专利价值
发布时间:2014/10/29 15:0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随着中国企业进军海外脚步的加快,我国企业在海外遇到了各种各样专利申请和授权后的权利保护问题,其中,由于翻译质量不过关而产生的问题逐步显现。


  虽然在译文提交之后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对翻译错误问题进行修改,但在此阶段,一般只容易发现那些与驳回理由相关的翻译错误,而与驳回理由无关的翻译错误,或对发明做出不必要解释的翻译错误,审查员容易漏掉,一旦这些存在翻译错误的申请被授权,很有可能在将来的权利行使中带来大麻烦。


  与中国不同的是,在日本即使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权利人也还有主动修改专利内容的机会,即所谓的“订正审判制度”,但是这时的修改,也受到了严格限制,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进行。


  首先,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后,除了可以在无效请求程序中修改以外,为了规避专利权无效风险,权利人还可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订正审判请求”,对专利进行主动修改。与中国的专利权复审程序中只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规定不同,日本订正审判制度中,订正对象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订正审判制度所允许的修改内容包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缩减、笔误或者翻译错误的修改、不清楚之处的解释说明、引用其他权利要求记述的权利要求变更为不引用该权利要求的记述。


  值得一提的是,上文所述的笔误或翻译错误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并且以上所有修改,均不能是实质上扩张或变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


  因此,虽然在日本专利制度下,授权后也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所存在的笔误或者翻译错误进行修改,但是这种修改不允许在实质上扩张、或者变更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以下笔者用一个例子予以说明。


  一家国际著名医药公司提交的一种治疗支气管哮喘的新药的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发现权利要求中有如下从英文翻译成日文时产生的错误:


  被授权权利要求:残基60被天冬氨酸(日文:アスパラギン酸)取代。正确翻译应为:残基60被天冬酰胺(日文:アスパラギン)取代。

 

  从以上结构式可知(见图1、图2),这两种物质的结构不同,化学性质差异也很大。这一字之差,导致所使用的取代基是完全不同的物质,从而构成的发明也完全不同。

 

  虽然专利权人向日本特许厅提出订正请求以修改这一翻译错误,但是本案的修改明显是变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日本特许厅没有认可权利人的订正请求。随后,专利权人不服此决定提出了撤销不予修改审理决定的行政诉讼,但依然被驳回订正请求。虽然这个迄今花费了权利人大量资金和时间的专利仍然有效,但从保护范围来看并没有起到保护发明的作用,真正的产品没有得到应有保护。

 

  这个案例再次给申请人敲响了警钟。如上所述,通过答复审查意见,可以修改那些与驳回理由相关的翻译错误,而往往容易忽略那些与驳回理由无关的翻译错误。在日本,对于授权后的专利权的瑕疵,虽然允许权利人主动修改,但限制却非常严格,如上例,这些翻译错误有可能不允许修改,这有可能给权利人在行使专利权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此,申请人在充分了解订正制度后,更应该对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翻译质量予以高度重视。殊不知一个不经意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先前的所有投入付之东流。

 

  对此,笔者想给有意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中国申请人一些建议:不要在翻译和校对的时间上和费用上过于节省,这不仅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发明是否能够准确无误转换成外国专利申请文书,清楚地表达发明实质,使外国审查员准确读懂申 请文件的内容,继而减少中间环节,加快审查进程,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在专利授权之后,翻译质量也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难看出,翻译质量或将决定专利价值。(作者 朱振霞)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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