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欲在银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华泰”商标,被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泰华”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华泰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泰”商标经过华泰公司的长期使用与宣传,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华泰公司所提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德柏)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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